#辽宁之声#沈阳发布供热规定!这种情况的采暖费,不用你掏钱!
最近大家是不是被一条朋友圈 ,
刷屏了?
简直不能再同意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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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这样的天气里
特别盼望一件事
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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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
其实掐指一算
距离沈阳集中供热的日子
也就半个月了!
沈阳人再挺挺吧!
不过有件事必须提醒你
想要温暖过冬
记得先把采暖费缴了!
点击下面的图片
查看详细缴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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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窗口缴纳采暖费
人多不?得排多久?
给您来点实测反馈:
今年缴纳采暖费
最大的变化是
到窗口办理的居民比往年有所减少
大家都已习惯用手机缴费
虽然如此
为方便居民
许多营业厅还是延长了工作时间
惠天热电北京街营业厅主任张海华表示
营业期间窗口全开
从早7点半起至晚5点
点击图片 , 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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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 , 在每年的供暖期里
对于一些在特殊情况下的
采暖费该如何缴纳
总有不同的声音出现!
咱沈阳最需要的就是
一部法规来明确相关问题!
现在最新消息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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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 采访人员从沈阳市房产局获悉 , 最新的《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新鲜出台 。
在这部《规定》中
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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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之声#沈阳发布供热规定!这种情况的采暖费,不用你掏钱!。关键词:用热合同
《规定》第五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合同中应明确供热价格、收费面积、供热标准等内容 。 供热价格、收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 , 双方应按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 , 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 , 用热户应交纳采暖费 。
关键词:供热面积
《规定(草案)》第九条:
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 。 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 , 其采暖费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确定 。
#辽宁之声#沈阳发布供热规定!这种情况的采暖费,不用你掏钱!。关键词:
特殊情况采暖费计费方法
《规定》第十条:
居民住宅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且有供热设施的 , 供热单位可以实地测量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并按照室内使用面积计算采暖费;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 , 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 , 按50%收取采暖费 。
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低于6米的 , 每超过0.3米(含0.3米 , 不足0.3米的 , 按照0.3米计算) , 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 , 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商住的房屋 , 应当按照其实际用途确定采暖费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采暖费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合同约定执行 。 采暖期入住的用热户应当承担准住通知日期以后的采暖费 , 准住通知日期以前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
关键词:追缴欠费
《规定》第十一条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 , 供热单位应当向原欠费主体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 , 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 。
对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 , 其被认定前陈欠的采暖费 , 作“挂账”处理 。
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热户 , 其转移前单位陈欠的采暖费 , 由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追缴 , 承接单位只承担转移后的采暖费报销 。
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用热户 , 其原房主所在单位的陈欠采暖费 , 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变更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 。 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 。
关键词:不得停止供热
《规定》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热户所在单位有陈欠采暖费为由 , 拒收当年采暖费 , 不得停止给其供热 。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融媒
编辑:李爽
审核:董毅、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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