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朋友借了3.5万元到期不还 法院判决:本金要还,利息也要补上

  日常交往中 , 亲戚朋友之间出于帮忙、救急进行借贷 , 一些没有约定借款利息 , 而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 , 往往也不会作出约定 。 那么 , 借款到期后 , 如果借款人迟迟不还款 , 出借人除了可主张其返还借款 , 还能否主张一定的利息呢?看看 , 江津法院审理的这起民间借款纠纷吧!

  遇上借钱不还 , 出借人告上法院

  去年2月6日 , 刁某某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 , 向其朋友张某借款3.5万元 , 并向张出具《借条》一张 , 载明:“今借到张某35000元现金 , 于2018年3月1日归还 。 借款人:刁某某” 。

  当日 , 张某把钱给了刁某某 。 然而 , 借款到期后 , 张某多次要求刁某某返还借款 , 刁某某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 。

  要不回钱 , 张某遂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刁某某返还其借款3.5万元 , 并支付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 , 按年利率6% , 自2018年3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

  没有约定 , 借款人辩称不应支付利息

  审理中 , 刁某某表示 , 借款属实 , 应当返还 , 只因他暂时没有偿还能力 , 才未按时还款 。

  而且 , 刁某某认为 , 双方是无息借款 , 并未约定借款利息 , 也未约定逾期还款需要支付利息 。 因此 , 他对支付利息 , 表示不同意 。

  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 法院这样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是否约定借款利息 , 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 应当予以尊重 。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 出借人不能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 然而 , 借款人逾期还款则构成违约 , 不仅不诚信 , 也会对出借人造成一定资金占用损失 , 对于该损失 , 借款人应当赔偿 。

  为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 , 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 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基于上述理由 , 江津法院判决刁某某返还张某借款3.5万元 , 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该3.5万元为基数 , 按年利率6% , 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3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

  法官提醒>>

  社会交往要以诚信为本

  诚信 , 既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 , 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不按约定返还借款 , 既打破了相互之间的信任 , 也会因此承担并未约定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因此 , 社会交往要以诚信为本 ,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采访人员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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