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骑超标电动车撞成植物人自担四成责任,家属告了厂家和销售商

  在溧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 , 56岁的宫红(化名)重颅脑损伤 , 至今未醒 。 因其所骑电动车超标被认定为机动车 , 承担了40%的责任 。 于是 , 宫红的家人将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诉至法庭 , 近日 , 溧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2017年12月15日下午5点多 , 56岁的宫红(化名)骑电动车时 , 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 。 当时 , 这辆小型客车正沿着24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平大街路口右转 , 碰撞造成宫红严重颅脑损伤 , 至今未醒 。

  2018年12月12日经司法鉴定 , 宫红为植物状态一级伤残 。 由于事发路段无监控设备和目击证人 , 溧水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书 , 认为现场无法判定双方责任 。

  宫红的监护人 , 其子汤小伟(化名)起诉至溧水区人民法院 。 诉讼期间 , 小型客车的驾驶人陈海(化名)申请对宫红当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司法鉴定 。 经鉴定 , 宫红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因存在多种属性超标 , 属于机动车范畴 。 2018年7月30日 , 溧水法院判决原告因所骑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 , 自身需承担40%的责任 。 最终 , 原告个人承担了近88万元 。

  2019年 , 宫红的监护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该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共同赔偿差额损失17万余元 , 即其个人承担近88万元费用的20% 。

  宫红认为 , 由于电动车产商生产的电动车在整车质量、电机功率、胎宽等指标严重超标 , 鉴定为机动车 , 导致宫红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四成责任 。 而且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并未明示该电动车质量超重、超速等情况 , 也没有明确的警示和说明书提醒原告注意 , 让其误将机动车按照非机动车使用 , 从而造成交通事故 , 导致一级伤残 , 该电动车厂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近日 , 溧水法院开展巡回审判 , 将法庭搬到宫红所在的溧水区永阳街道东庐社区 , 到老百姓身边开庭 , 现场普法 。

  通过庭审 , 法官现场进行了庭审小结 。 法官表示 , 经鉴定 , 涉案电动车整车质量86kg , 未检见被鉴定车脚踏骑行装置 , 电机标称功率为800W , 实测前后轮轮胎胎宽分别为82.69mm、82.67mm , 以上指标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相关国家标准 , 而是符合机动车相关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特征 , 应属于机动车 。

  法官认为 , 涉案电动车的生产商和销售者均承认其生产的产品属于电动自行车 , 是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 也未对消费者明示其购买的车辆为非机动车 , 因此极有可能误导了消费者 。 宫红将机动车当做非机动车使用 , 显然使涉案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 , 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

  法官还表示 , 该电动车多项指标超标 , 且被误当作非机动车使用 , 从普通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 明显增加了使用中的潜在危险性 。 并且 , 该电动车因被认定为机动车 , 实际上也加重了宫红因该起事故而承担的责任 。 因此 , 应认定该缺陷与宫红的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法官表示 , 此案将择期宣判 。

  通讯员 溧研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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