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商住楼内经营娱乐业“禁噪”

  长沙晚报9月28日讯(全媒体采访人员 彭玮蔚)今日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 下午 ,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 对三部法规进行了解读 。 据悉 , 湖南将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 , 充分运用在线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手段 , 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日常监管、监督性监测等线索 , 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

  可能造成水源污染将采取限制措施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制定枯水期环境管理办法 , 加强枯水期环境管理 。 进入枯水期后 ,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保护 , 确保饮用水安全;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 ,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对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限制措施 。

  噪声污染一直以来都是市民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 , 也是投诉较多的突出环境问题 , 直接影响着我们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 对此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就城市建成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 , 对夜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 , 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对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 作了禁止性规定 。 也就是说 , 大家平时看似平常的活动 , 再也不能“任性”了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 对违法的单位最高可以处二万元罚款 。 对违法的个人 , 比如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 , 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 最高可以处以两千元罚款 。

  约谈和区域限批形成“组合拳”

  《条例》中的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是对政府履行生态环保职责形成强有力的“硬约束” 。 《条例》规定:省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并向社会公开 。 《条例》明确了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不包括兜底条款) , 并要求督促落实约谈问题整改 。 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 , 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另外 ,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和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两种约谈情形 , 还将和区域限批形成“组合拳” , 由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正职领导作出重要贡献可现金奖励

  目前 , 湖南一些高校、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在少数 , 但他们对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取奖励和报酬问题普遍较为谨慎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 , 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 , 可以依法给予现金奖励 , 但一般不给予股权激励 。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 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 , 可以依法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

  同时 , 针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普遍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处置有决策风险的顾虑 , 甚至“不敢转化”的问题 , 该《办法》规定了尽职免责机制 , 明确了勤勉职责的构成要件 , 规定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 , 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

  严防以试验之名代行推广之实

  保障用种安全 , 是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核心精神 。 根据规定 ,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开展符合相应时间要求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 , 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再由省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备案公告后 , 方可进行引种 。

  同时 , 严格防范以试验之名代行推广之实 , 并加强用种安全监管 。 规定了用种安全评价制度 , 即:省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已审定、登记、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用种安全监督管理评价体系 , 组织开展用种安全监督管理评价工作 , 公布评价结果 ,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提出撤销品种审定、登记、引种备案建议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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