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P2P平台虚构债权转让投资人涉嫌非吸犯罪,被警方立案侦查

  扬子晚报网9月27日讯(通讯员 宁法宣 采访人员 万承源)P2P网络借贷在种类繁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中具有典型性 , 但也问题频发 。 9月26日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贷审判庭发布了3起P2P典型案例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其中一起为P2P平台虚构债权转让投资人 ,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 这也是提醒公众需要注意的一个骗局 。

  史某与天瑞财富公司等签订《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 , 约定天瑞财富公司为史某提供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服务并协助史某完成出借款项的签约或者既有债权的转让手续 。

  协议签订后 , 天瑞财富公司向史某出具《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 , 载明天瑞财富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某某将其对张某某的2万元债权、对谢某的3万元债权转让给史某 。 后史某向天瑞财富公司交付5万元 。

  法院查明 , 张某某实际与天瑞财富公司员工顾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且顾某某已将其对张某某的债权另行转让给陶某某 。 也就说 , 天瑞财富公司明知其实际控制人邵某某对张某某的债权系虚构 , 仍将该债权转让史某 。

  2018年11月14日 ,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对天瑞财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

  法院经审理认定 , 史某与天瑞财富公司、天瑞普惠公司所签订的《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 , 虽然名为咨询与服务协议 , 但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 , 而天瑞财富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立案侦查 , 按照法律规定 , 本案应驳回史某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法官表示 , P2P平台应规范运行 , 严守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定位 。 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 , 放任借款人利用平台发布虚假借款信息 , 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与借款人恶意串通 , 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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