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男子还钱后多次要借条未果 8年后又被债主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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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9月19日讯 本以为还完钱后即了事 , 没想到因为未将借条收回销毁 , 8年后竟被告上法庭 , 惹上了不必要的麻烦 。 近日 , 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

  2010年5月 , 被告邵某甲的弟弟邵某乙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 , 由邵某甲出面 , 向其当时的同事王某借款10万元 。 因王某与被告弟弟邵某乙不熟 , 于是由被告邵某甲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 , 载明:“今暂借王某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 月息叁仟元(¥:3000.00元)” 。

  2011年5月 , 邵某乙通过江苏银行向王某的银行卡转入12万元 , 用于偿还被告邵某甲2010年5月为其借原告王某的借款及利息 。 后邵某甲多次向原告王某索要借条 , 王某一直未将借条归还给邵某甲 。 2019年5月 , 原告王某拿着未归还的“借条”到连云区法院起诉 , 要求被告邵某甲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21.6万元 。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邵某甲2010年5月所借原告的款项 , 已于2011年5月20日 , 由被告弟弟邵某乙偿还 , 原告王某也已收到还款 , 故原借款事实已经消灭 。 原告王某收钱后 , 并未将“借条”退还被告邵某甲 , 然而时隔8年 , 王某拿着未退还的“借条” , 虚构事实 , 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害邵某甲合法权益 , 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

  法官提醒:本案原告在被告弟弟已经还清款项的情况下仍拿未退给被告的借条起诉被告还款,虚构事实,企图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法官再次提醒 , 要增加法律意识 , 提高对实物证据重要性的认识 。 借钱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 , 以获得最有利的证据 , 还钱给他人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收回借条销毁 , 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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