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江西“沙河帮”涉黑案15人被判刑:曾长期开设赌场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江西赣州“沙河帮”一审宣判 首犯获刑十九年零六个月

  近日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玲等15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 , 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 数罪并罚 , 判处刘某玲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被告人吴某茂等14人被判处十八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5年以来 , 刘某玲通过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石镇、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高校园区周边等地开设赌场 , 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逐步形成以刘某玲为组织者、领导者 , 吴某茂等人为积极参加者 , 黎某贵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沙河帮” 。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在赌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 , 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 , 用于购车、吃喝玩乐、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 , 以支持组织的活动 。 在刘某玲的领导下 , 该组织逐步控制了沙河镇、沙石镇的地下赌场 , 还基本控制了高校园区周边、南康区龙岭镇等地下赌场 , 并与李某林等人合伙开设赌场 , 通过“抽水”、发放高利贷等方式大肆敛财 。

  为了组织及成员的利益 , 刘某玲利用该组织的恶势力及其影响 , 组织、领导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诈骗、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 经查 , 该组织共实施开设赌场犯罪7起、聚众斗殴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诈骗犯罪1起、其他违法行为9起 , 共造成4人轻伤、5人轻微伤 。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手段为非作恶、肆意欺压群众 , 称霸一方 , 造成群众恐惧、社会影响恶劣;长期吸引众多区域内居民和农民耗费家财进行赌博 , 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刘某玲长期追求并刻意塑造自己违法犯罪的负面形象 , 在社会上形成令人恐惧的恶名 , 公然宣示并利用群众对其的恐惧 , 聚集其他被告人及社会闲杂人员 , 以其为核心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被告人吴某茂等14人则依靠、利用被告人刘某玲的社会负面形象和恶名为非作恶 , 为谋取违法或不正当利益而聚集在一起 , 在违法犯罪中维护、宣扬刘某玲“大哥”的权威和地位 。 该组织具有明显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 , 具备了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的行为特征 , 且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特征 , 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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