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峨眉山“最严”规定整治旅游秩序 游客举报可获千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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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 丁伟 李昕锋

  9月11日 , 四川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 。 当地业内人士表示 , 该《规定》堪称峨眉山景区史上“最严”旅游秩序整治规定 。 根据该《规定》 , 相关人员特别是当地村民违反《规定》后 , 不仅会受到法律、法规处罚 , 还会被取消享受当地优惠政策 。

  不久前的7月31日 , 国家文旅部发布公告 , 对复核检查严重不达标或存在严重问题的7家5A级旅游景区做出处理 , 峨眉山景区等6家景区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处理 , 限期3个月 。 8月1日 , 四川A级旅游景区质量提升专题工作会举行 , 四川省文旅厅相关负责人要求 , 峨眉山景区要将压力转化为动力 , 周密制定方案 , 细化责任分工 , 明确工作任务 , 限期完成 。

  出台:法律+法规+政策 诞生“最严十六条”

  峨眉山景区相关人士表示 , 《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保护峨眉山文化与自然遗产 , 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 , 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 , 并确保长效治理 , 出台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 并结合景区实际 。

  据介绍 ,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虽然对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 , 但峨眉山景区在旅游秩序管理中存在问题特殊、情况复杂等实际 , 有些违反旅游秩序的行为并不能很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 , 亟需以实际问题为导向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工作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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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问题为导向 , 以实效为目的 , 依法、依规 , 用好政策 。 ”相关内人士表示 , 根据峨眉山市政府、景区管委会统一安排 , 该《规定》于8月初开始起草 , 先后进行了问题收集、意见征求、调研等步骤 , 并经峨眉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 , 于9月3日经峨眉山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同意实施 。

  该《规定》共16条 , 被认为是峨眉山景区史上“最严”的旅游秩序整治规定 , “可以针对性解决在旅游秩序管理中存在的治理乱象无依据的问题 , 通过明确执法单位权责 , 规范旅游活动主体行为 , 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 , 切实维护景区良好旅游秩序 。 ”

  规定:本地村民违反 将取消景区养老补助

  该《规定》明确和细化了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及处罚(处理)标准 。 如:喊客拉客、拦截、追撵车辆或强登、扒乘机动车喊客拉客的 , 由景区公安分局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对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 , 由景区公安分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500元罚款;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 , 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等 。

  同时 , 《规定》明确了景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责任 , 景区管委会、景区国有企业、黄湾镇及社区工作人员、黄湾镇各村组干部参与破坏景区旅游秩序将从严处罚 。 其中 , 涉事人员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 , 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事人员为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 , 按程序免除其职务;其余社区、村组干部及村(居)民小组长 , 依法从严处理 。

  “最严”和“用好政策”还表现在 , 违反规定者除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 , 还将不能享受峨眉山相关地方优惠政策 。 以景区所在地黄湾镇村民享受优惠政策为例 , 目前黄湾镇村民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景区专项资金 , 年满60岁男性、年满55岁女性每人每月还享受500元景区养老补助 。

  而该《规定》中 , 涉事人员为黄湾镇村民的 , 第一次查实 , 责令其认错并取消景区专项资金;第二次查实 , 其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 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 到龄后不再享受;第三次查实 , 取消其涉事家庭成员景区专项资金 , 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 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 到龄后不再享受 , 涉事人员在景区从事经营项目的 , 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 , 终止其经营 。

  悬赏:举报违规行为 最高奖励千元

  为保证效果 , 邀请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 该《规定》还专门制定了奖励举报条款 。

  《规定》表示 , 对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0833—5533355、0833—5534567)、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网、峨眉山景区官网举报 , 并提供相应证据 。 执法部门7日内完成立案调查 , 并回复举报人 。

  举报破坏景区旅游秩序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 景区管委会将奖励举报人 ,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行为分为200元和1000元两个等级 。

  附: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峨眉山文化与自然遗产 , 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 , 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 , 确保长效治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 结合景区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喊客拉客或拦车追车拉客的;

  (二)从事非法运营的;

  (三)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

  (四)经营企业(户)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诱导消费的;

  (六)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

  (七)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八)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

  第三条 喊客拉客、拦截、追撵车辆或强登、扒乘机动车喊客拉客的 , 由景区公安分局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对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 , 由景区公安分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500元罚款 。

  第四条 从事非法运营的 , 由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扣押非法运营车辆 , 并对非法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条 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 , 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返还消费金额并3倍赔偿消费者;同时 , 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第六条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 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七条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 , 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 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同时依法吊销其导游证 。

  第八条 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 , 由景区交警大队从严处罚 。

  第九条 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 依法处罚并限制其享受景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 。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经营企业(户)、个人依法处罚并作如下处理:

  是经营企业(户)的 , 第一次查实 , 其负责人、涉事人员为黄湾镇村民的 , 取消景区专项资金 , 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 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 到龄后不再享受 。 第二次查实 , 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 , 终止其经营 。

  是黄湾镇村民的 , 第一次查实 , 责令其认错并取消景区专项资金 。 第二次查实 , 其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 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 到龄后不再享受 。 第三次查实 , 取消其涉事家庭成员景区专项资金 , 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 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 到龄后不再享受;涉事人员在景区从事经营项目的 , 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 , 终止其经营 。

  是景区从业人员的 , 取消其景区从业资格 , 景区经营企业(户)使用此类人员的 , 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和景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 。

  第十一条 对其他符合治安处罚条件的 , 由公安机关从严处罚;破坏景区旅游秩序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在峨眉山市建立诚信体系 , 将破坏景区旅游秩序人员纳入该体系 , 限制此类人员在峨眉山市从事旅游服务类经营活动及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

  峨眉山市境内任何企、事业单位聘用此类人员的 , 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

  第十三条 管委会、景区国有企业、黄湾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黄湾镇各村组干部参与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 , 从严处罚 。 涉事人员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 , 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事人员为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 , 按程序免除其职务;其余社区、村组干部及村(居)民小组长 , 依法从严处理 。 涉事人员为聘用、合同人员的 , 解除劳动关系;为社区社工人员的 , 予以辞退 。

  第十四条 从事景区旅游秩序管理的人员 , 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 , 身份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 , 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聘用、合同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奖励举报

  对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0833—5533355、0833—5534567)、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网(网址:http://www.emeishan.gov.cn/)、峨眉山景区官网(网址:http://emsjq.leshan.gov.cn/;http://www.ems517.com/)举报 , 并提供相应证据 。 执法部门7日内完成立案调查 , 并回复举报人 。

  举报破坏景区旅游秩序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 由景区管委会奖励举报人 ,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二)(三)(五)(七)项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 奖励1000元整 。

  (二)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一)(四)(六)(八)项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 奖励200元整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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