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频道@“美容变毁容”构不成医疗事故?

“美容变毁容”构不成医疗事故?

人民网-观点频道@“美容变毁容”构不成医疗事故?。背景:因在某医疗美容医院打了瘦脸针 , 一女子的脸部肌肉都变得松垮 , 颧骨下方还多了几个硬块 。 该女子要求医院赔偿200万元 , 但医院给出的解决方案是 , 免费给她打几针玻尿酸 , 或者赔偿一万元 。

新京报发表欧阳晨雨的观点:因达不到《医疗事故评级标准》中最轻微的四级医疗事故标准 , 当事人难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 尴尬之下 , 一些受害者只好依据《合同法》 , 通过起诉医院存在夸大宣传、虚构资质等合同违约、欺诈行为来讨个说法 。 但这种救济途径 , 也并非上策 。 很多美容医院在广告用语上打擦边球 , 很难被庭审认定为“不利证据” 。 就算合同无效 , 返还医疗费用再加上一点损害赔偿 , 对当事人来说也未必能达到心理预期 。 如果“医美失败”也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显然有曲径通幽之妙 。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如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如果认定美容医院方面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 对当事人而言 , 这显然是更能弥补损失的救济渠道 。 问题是 , 现行法律更倾向于将医美定义为医疗行为 , 在司法实践中 , 有些法院对受害者的消费者身份并不予认可 。 在这方面 , 已经有地方开了好头 。 2018年 , 浙江省温州市审结的3起医美纠纷中均适用了《消法》 , 几名原告分别赢得了医疗费用退一赔一、退一赔三的判决 。 从长远来看 , 或许可以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 , 保护公民“美”的权益 , 最终也能彰显法治之美 。

小蒋随想:美容前面加上医疗 , 说明属于医疗行为 。 医疗行为若不涉及操作失误或人为过错 , 没法要求“只能成功 , 不能失败” 。 否则 , 没人敢当医生 。 由此 , 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 , 医疗美容有风险 , 而且风险不低;二是 , 失败未必担责 , 为纠纷埋下隐患 。 现在的问题是 , 一些医疗美容医院或机构 , 还有许多根本不具有正规资质的“草台班子” , 光宣传“美的疗效” , 淡化或不提其中的风险;一些爱美人士“只见其利 , 未见其弊” , 在签署整容或微整容合同或告知书时 , 不细看密密麻麻的“不良反应”——这恰恰是美容医院或机构为自己免责的关键 。 “雷”算是埋下了 , 一旦美容变毁容 , 找后账困难重重 。 草台班子可能“跑路” , 有证照的医美机构也可以辩解“本来就不能保证一定成功 , 签字即视为接受风险” 。 是否侵权尚且扯皮 , 补救赔偿更没谱 。 现有法律也存在缺憾 , 《医疗事故评级标准》是针对较严重的机能丧失 。 “脸部肌肉变得松垮”比较主观 , 与机能丧失也不在一个层面 。 其中的尴尬显而易见——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 , 却没被医疗事故评级标准涵盖 。 在有关诉讼中 , 依照《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终归名不正言不顺 。 越来越多人进行“微整” , 相关损害与纠纷频发 , 应当引起立法或执法机关的重视 。 另一方面 , 维权毕竟是马后炮 , 爱美没有错 , 但要扎针动刀 , 还是三思为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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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蒋的话:大家好 , 我是小蒋 。 国事 , 家事 , 天下事 , 天天都有新鲜事 。 你评 , 我评 , 众人评 , 百花齐放任君看 。 观点 各有不同 , 角度各有侧重 , 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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