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九层妖塔》侵权案只赔5万元太少?主审法官回应( 二 )
首先 , 此案中被告侵害的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
冯刚介绍 , 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 , 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属于著作人身权 。
“本案的重要前提是被告已经取得了涉案小说《精绝古城》的改编权和摄制权 。 而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属于著作财产权 。 ”
在法律上 , 侵害人身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造成精神损害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财产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
据此 , 冯刚强调 , 本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的5万元并非经济损失 , 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不可能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同态补偿 , 只能是对于精神损害的转换性弥补 。 ”
他也解释:“本案在已经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情况下 , 认为仍然不足以弥补原告的精神损害 , 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

----「中国新闻网」《九层妖塔》侵权案只赔5万元太少?主审法官回应//----
资料图:天下霸唱
拍电影还能不能改原著了?
在《九层妖塔》侵权案中 , 被告虽然取得了小说《精绝古城》的改编权和摄制权 , 但仍不能影响或限制原告对该小说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
可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对拍摄方过于苛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 只要改编、拍摄的作品没有歪曲、篡改原作 , 就不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
冯刚认为 , 拍摄方拥有购买小说改编权和拍摄权的自由 , 也应当在其认为能够在不改变小说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即可改编拍摄时 , 才去购买该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否则 , 拍摄方就不应当购买这部小说 。
「中国新闻网」《九层妖塔》侵权案只赔5万元太少?主审法官回应。 冯刚还提到 , 在改编权、摄制权合同中作出预先约定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 。 这有利于双方取得具体明确的预期 , 避免拍摄中或拍摄后产生争议 。
「中国新闻网」《九层妖塔》侵权案只赔5万元太少?主审法官回应。 “为了谨慎起见 , 拍摄方在改编、拍摄过程中与原作者进一步沟通 , 可以更好地避免纠纷 , 但这并非法律的要求 , 而是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作出的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市场交易行为 。 ”他说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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