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是维权还是敲诈?小伙购买1000元的化妆品索要赔偿300万

  杭州日报通讯员 滨法 采访人员 王艳颖

  作为一个消费者 , 遇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进行维权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种方式 , 但一些投机分子竟然在“权利”中寻找“商机” , 比如下文中的97年小伙王某 , 他就以消费维权的名义索要300万天价赔偿 。

  王某原系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 。 2018年1月底至3月期间 , 王某前后2次在该公司的“女王名品Show”花费共计1000元购买化妆品 , 后发现产品气味刺鼻难闻 , 且不符合进口产品要中文标识的相关规定 , 便以商品系假货等为由 , 表示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伤害 , 于是通过邮件多次向该公司索要高达300万元的赔偿 。 公司则认为300万元是“天价”赔偿 , 只同意赔偿2万 。

  2018年3月25日 , 被告人王某又与朋友朱某(已判决)合谋 , 商定由朱某出面 , 谎称买到该公司的伪劣化妆品 , 再伙同朋友周某(已判决)以向媒体举报、要求产品下架等为要挟 , 并通过报警等方式 , 迫使该公司给付了现金8万元 , 上述款项王某、朱某各分得3.6万元 , 周某分得0.8万元 。 该公司随后报警 。

  2019年9月6日上午 ,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此案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敲诈勒索公司财物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系共同犯罪 , 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另责令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6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 , 商家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 , 公民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向管理部门或者媒体大众进行揭露、举报、投诉 , 而不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 , 以举报、投诉为要挟 , 最终实现个人非法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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