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男子申请继承生父遗产被驳回, 法院这样判

  近日 , 孙先生遇到了一些烦恼:亲生父亲离世后 , 他请求继承其遗产 , 包括房产(价值约12万元)和银行存款约15万元时 , 却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请求 。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血浓于水、骨肉相连的亲生儿子 , 却无法继承生父遗产呢?

  采访人员从鹤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 , 原告孙先生的亲生父亲冯某于43年前与其母亲谭某在医院治疗时相识相爱 , 后谭某怀上了原告孙先生 。 但由于家庭原因等问题 , 孙先生的亲生父母最终没有结为夫妻 。 随后 , 谭某另嫁原告孙先生的养父孙某 , 孙先生是孙某的非婚生子女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 在本案中 , 虽然孙先生的亲生父亲并不是孙某 , 但孙某抚养孙先生多年 , 孙先生诉讼陈述中亦指出孙某为其养父 。 且孙先生的户籍登记在孙某为户主的户籍名下 , 户籍显示两人为父子关系 , 孙某与孙先生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

  据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 , 孙先生和生父冯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故孙先生对冯某的遗产依法不享有继承权 。

  法院表示 , 即使孙先生能以冯某亲生儿子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但其在庭审中确认自出生后并没有与生父冯某共同生活 , 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冯某尽了赡养义务或扶养义务 , 鉴于此 , 冯某的遗产亦理应不分给孙某 。 综上 , 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孙先生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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