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又见“反杀”,那些陷入反杀风波的人最后都怎样了?

  自2月10日 , 90后唐雪被云南丽江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随后被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 , 如今 , 半年多时间已经过去了 。

  进看守所后的3个月内 , 唐雪一直没来月经 。 事发后 , 唐雪腹部持续疼痛了很多天 , 上厕所便血 。 唐父表示 , “我女儿的左脸部 , 上嘴唇 , 左膝盖都被李某打肿、淤青了 。 ”而被唐雪“反杀”的李云湘 , 当时送到医院时已被告知:“人早没了 。 ”

  丽江“反杀”风波

  唐雪和李云湘同属丽江市永胜县中洲村村民 , 两家相距不过300米远 , 他们的长辈还都是“从小一起长大的” 。 纠纷的缘起是 , 2月8日晚23时许 , 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 , 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 , 路遇李云湘拦车 , 李云湘被同行人拉开 。 唐雪下车步行回家 , 李云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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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父得知女儿被辱骂 , 带着唐雪去找李云湘理论 。 之后 , 李父又带着李云湘到唐家道歉 , 但均以不愉快收尾 。

  次日凌晨1时许 , 李云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家 。 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记录 , 李云湘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 。 李云湘的菜刀被劝阻的朋友抢走并丢掉 。

  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 , 去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 , 准备出门查看情况 。 她通过家属转述称 , 自己是听到了李云湘说要翻墙杀她全家 , 以及砸门的声音 , 才判断对方有工具 , 因此自己去厨房拿了刀具 。

  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 , 刚要走出来时 , 被李云湘一脚踹回去 。 她又冲出来 , 和李云湘扭打在一起 。 通过家属转述 , 唐雪表示 , 当时现场灯光不强 , 她没办法判断周围情况 , 不确定对方手上是否还持有工具 。

  打斗过程持续不过1分钟 , 两人被劝阻者拉开 , 李云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 。 劝阻人员上前 , 发现倒在地上的李云湘受伤 。 李云湘被送往医院救治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发生在云南偏远山村的一庄“反杀案” , 近日随着检方起诉书的曝光 , 引起广泛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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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中检方认为 , 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 , 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人死亡 ,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 ,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担任唐雪一审辩护人的殷清利律师不认同检方的起诉理由 。 8月28日 , 他正式向云南省检察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列出七条20点论证 , 证明唐雪行为系典型的、具有标杆意义的正当防卫行为 。

  故意伤害、防卫过当or 正当防卫?2019年8月27日 , 适逢昆山反杀案一周年 , 此前有“于欢”案 , 后有“河北涞源反杀案” , 似曾相识的争议 , 二者的边界到底在哪里?那些卷入正当防卫风波的人 , 最后都怎么样了?追溯近年“反杀案” , 正当防卫条款似乎正在“个案”中逐渐被激活 。

  “反杀案”中的杀人者

  两年多前6月23日 , 对于欢来说 , 是颇具转折意义的一天 。 从故意伤害到防卫过当 , 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 , 他经历了蹦极式的命运转变 。

  巧合的是 , 殷清利正是当年山东“辱母杀人”案于欢的辩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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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欢案”终审判决书认为 , 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 , 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 , 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 , 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 因此 , 法院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 , 予以采纳;对于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 , 予以纠正 。

  在杜志浩(死者)等人的推拉、围堵中 , 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的情形下实施防卫的 , 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 , 于欢可以透过玻璃清晰看见警灯闪烁 , 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 , 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 , 但并未实施强烈攻击 。 即使是被捅刺后 , 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 。

  法院认为 , 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 , 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 , 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 , 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 , 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

  殷清利告诉央视网采访人员 , 在于欢案之前 , 他们代理的此类案件 , 最后能认定防卫过当的比登天还难 , 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更是少之又少 。 而在于欢案之后 , 他们代理的两起案件 , 在防卫人致一人死亡的前提下 , 均认定为防卫过当 , 均被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

  可以说 , 于欢案在正当防卫制度司法实践中 , 具有一定转折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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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于欢案”相同 , “昆山反杀案”也受到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 舆论呼声很高 。

  2018年8月27日 , “昆山反杀案”事发 。 两天后 , 身处看守所的于海明从民警处得知刘海龙的死讯 , 难以自控大哭 。 他夜不能寐 , 为自己的命运而焦虑 。 而令他没想到的是 , 5天后的9月1日 , 他就收到了警察送到他手中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

  昆山警方认定 ,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依法撤案 , 并将他予以释放 。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构成正当防卫要求有以下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另外 ,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无限正当防卫 , 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而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仍然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检察机关认为 , 于海明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 , 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 , 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 。 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 , 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 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如今一年过去 , 于海明妻子称丈夫的身体状态已经康复 , 可是精神上至今还没有彻底走出阴影 。 另一方面 , 昆山反杀案在司法实践上的标杆性意义 , 也在悄悄地改变了许多人的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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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这次“丽江反杀案”相同 , “河北涞源反杀案”也是发生在防卫人家中 , 案发后 , 防卫人也被羁押了半年多 。

  案发235天后 , 卷入反杀风波的涞源王家 , 历经恐惧、担忧、起伏 , 迎来了峰回路转 。 2019年3月3日 ,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印芝、王新元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不予起诉 。

  得知无罪 , 王新元控制不住大哭 , 出看守所时 , 没收拾东西 , 只想赶紧走 。 他之前怕被判刑 , 睡不好 , 总梦着一家团圆 。

  “涞源反杀案”中 , 赵印芝在带着两把水果刀等凶器闯进家中的王磊倒地后 , 仍有劈砍行为 , 这成为了此案是否为“正当防卫”的争议点 。

  最终 , 检察机关认为 , 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 , 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 。 王新元、赵印芝、王小菲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 , 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4月3日 , 王新元夫妇放弃了国家赔偿的申请 , 因大半年牢狱之灾 , 此前 , 王家曾申请104万元的国家赔偿 。 王新元的儿子表示 , 全家现在只希望能平静地生活 。

  以正对不正

  “事情发生的时候 , 我儿子手上没有刀 , 对方手上有两把刀 , 这怎么能算是正当防卫呢?”李云湘的父亲不理解 。

  有人持相同观点 , 李云湘的菜刀被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 , 如果唐雪选择报警 , 而不是孤身一人主动出门迎战 , 本可以大事化小 。 唐雪带刀迎战 , 说明其并不只想防御 。

  也有人认为 , 李云湘持刀砸门 , 就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 唐雪一家的性命就受到威胁 。 她完全有权利奋起自卫 。 她不退让是她的权利 , 退让不是她的义务 , 带刀也是为了防卫 。

  正当防卫法条耳熟能详 , 可正当防卫的认定却并不容易 。

  殷清利律师告诉央视网采访人员:“从以前司法实践来看 , 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 , 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 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 , 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 , 客观存在 。 ”

  于欢案、昆山案之后 , 最高检于2018年12月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 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 , 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 , 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为司法办案提供参考 。

  所谓正当防卫 , 不是“以暴制暴” , 而是“以正对不正” , 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 。 我国在刑法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 , 就是为了鼓励公民敢于、勇于利用该制度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 , 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 。

  一千个人的心中 , 有一千种正义 。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于澈律师认为 , 李某湘虽然醉酒 , 但在打斗过程中并不持有武器 , 且李某湘有家人及朋友劝阻控制 , 李某湘对唐雪进行踢打 , 但按常理 , 不能作出李某湘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判断 。

  在向云南省检察院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书》中 , 殷清利认为:案发时间段为深夜凌晨 , 光线暗淡 , 被告人唐雪等人对周围人员能够感知 , 但对在现场的人是否持有刀具、如何使用刀具等却很难辨识 。 此客观环境也影响被告人唐雪对防卫环境的判断 , 因此也会增加相应防卫力度 。

  8月29日 , 是李云湘27岁的生日 。 唐雪被羁押后 , 当从办案警察处了解到李云湘死亡时 , 她表示“宁可躺在医院死的是我 , 不是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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