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苏州联通私换用户彩铃被指侵权
“‘联通5G’N次方 , 新品牌、新纪元、新引领、新时代 , N个梦想、N种未来、N次连接 , ‘联通5G’N次方 , 开启未来N种可能……”近日 , 江苏苏州市民朱先生发现 , 自己的手机来电彩铃竟被换成了联通5G广告 。 对此 , 他表示气愤 。
8月初 , 朱先生被朋友告知 , 自己的手机彩铃变成了联通5G广告 , 他感到十分不解 , “明明什么都没做 , 铃声却被换了” 。 他问了几个用联通手机号的同事 , 发现都存在类似情况 。 8月9日 , 他通过电话询问中国联通客服时 , 客服对此解释称 , 号码开通了“炫铃”服务 , 但由于他没有主动更改过铃声内容 , 所以依然是默认选项 。 而联通将默认铃声更改为广告 。
朱先生表示 , 他询问客服依据什么规定更改铃声 , 对方并未给出合理解释 。 “我想一般人都不会特意去更换铃声 , 而且这个功能还藏得很隐蔽 , 平时根本不会注意 。 ”朱先生表示 。
按照客服提示 , 朱先生发短信注销了“炫铃”业务 , 对方回复将在24小时内办理 。 但8月12日 , 他的手机彩铃依旧是广告内容 。 他再次拨打客服电话 , 客服才帮他注销“炫铃”业务 。 对此 , 他提出质疑 , 即使铃声是默认选项 , 更改其内容也应告知用户 。 如果不告知 , 那就是单方面违约 。
朱先生同时质疑称 , 不同于轻音乐 , 运营商可从广告内容中获利 。 这就好比小区物业在住宅楼或电梯墙面上贴广告 , “这把每个用户当成广告资源” 。
朱先生称 , 办卡时 , 营业厅会给用户一张协议单 , 有些条款十分专业 , 消费者很难看出其中的文字游戏 。 “事情没有发生前 , 没有人会去抠字眼 。 这件事的隐蔽性在于 , 铃声只有在别人打你电话时才能听到 。 如果别人不说 , 用户很难知道” 。 朱先生表示 , 消费者更多关注的是花多少钱、享受多少服务 。 “这件事的用户体验很糟糕 。 ”
日前 , 采访人员随机拨打了多个地区的中国联通号码 , 发现北京、南京、长沙等地的铃声依旧是原始的“嘟嘟嘟”声 , 而苏州地区的联通号码彩铃变成了广告 。 采访人员到苏州某联通营业点办理了一张联通卡 , 发现开卡协议中并没有涉及任何有关“炫铃”服务的内容 。
联通客服对此解释称 , “这是一项功能 , 和上网、通话一样 , 是开卡就自带的功能” 。 至于为什么只有苏州地区的联通手机用户的铃声被更换 , 客服表示不清楚 , 他们只是接到通知 , 把默认铃声换成相关广告 。 截至采访人员发稿 , 广告彩铃依旧存在 。
按照合同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依法成立的合同 , 受法律保护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赵毅表示 , 联通单方面更换用户铃声的行为涉嫌违反多个法律法规 。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 , 用户并没有明确同意该项条款 , 而且该项条款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示 。 即使明示了 , 也可能是运营商滥用优势地位形成的格式条款 , 也涉嫌违约 。 同时 , 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者 , 联通运营商利用优势地位 , 擅自将用户彩铃换成5G广告 , 也构成违约行为 。
“苏州联通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 ”赵毅表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 苏州联通公司涉嫌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在用户可能不知情的情况下 , 开通了炫铃功能并擅自更改铃声 。 如果构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 应予赔偿 。
此外 , 我国广告法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有明确规定 , 广告法第2条规定的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赵毅介绍说 , 手机彩铃用户并未接受联通委托 , 但是承担了广告发布者的角色 , 由此违反了广告法第30条 , 有关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 “运营商不仅应当由此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 亦有可能受到广告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同时 , 联通此举还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 涉嫌违反广告法第31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0条规定 ,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 联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 , 开通“炫铃”业务 , 违反此项条例 , 将可能被电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国民表示 , 电信企业在未征求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 擅自将用户炫铃功能作为其业务推广的平台 , 进而发布商业广告 , 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
樊国民指出 , 通信企业与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 , 苏州联通公司将默认的炫铃铃声擅自更换成商业性广告的行为涉嫌违约 。 从公平与对等的角度来看 , 苏州联通公司应当根据广告发布的起止时间 , 按照相关资费标准予以退费 , 同时按照“谁发布谁受益”的有偿发布原则 , 向用户支付适当的广告发布费用 , 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尽快介入 , 对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采访人员 李超 通讯员 顾成琪 来源:中国青年报
推荐阅读
- 美国用“核试验”来恫吓中国“核裁军”,那是赤裸裸的核讹诈
- 颠覆未来战场?美军成功测试新武器,但中国早用来砍树了
- 三国杀:卡牌是否应该“界限突破”?且看这版「界闪电」设计如何
- “神童”将加入NBA发展联盟?未来的中国男篮,强敌恐不止日本!
- 疫情想借疫情敲诈中国是白日做梦!王毅这些话掷地有声
- 「周榜」9件最抢手美衣
- 岂有此理,6000华人宣誓加入美国,扬言中国无权取消他们国籍
- 中国停止采购澳大利亚煤炭?澳政客风声鹤唳,这就是惹错人的后果
- 中国渔民再次立功! 巨大宝藏重见天日, 美国请求被拒之门外!
- 中国最强CMOS芯片厂商:打败索尼、三星,年销10亿多颗,全球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