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谁给了超市私自处罚小偷的权力

北青报:谁给了超市私自处罚小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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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江苏宿迁市某超市的一名前员工向媒体报料 , 该超市抓住小偷后 , 有自己的一套“独特”处理手段 , 发现有小偷后并不提醒或制止他 , 而是等到小偷出门后再将其抓回来 。 抓到小偷后并不送警 , 而是以通知学校、家属或单位来带人相威胁 , 超市根据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开价” , “罚款”从涉案物品价值的10倍到20倍不等 。 报料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 , 自2008年开业至今 , 这家超市每天以此方法获利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 , 总计获利超百万元 。 据了解 , 当地派出所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

一般来说 , 很多超市为了降低商品失窃率 , 避免偷盗行为带来的损失 , 通常成立防损部来抓小偷 。 这既合乎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 更是行使自助权的体现 。 但值得注意的是 , 一些超市私自处置小偷 , 并处以高额罚款的行为 , 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 理当予以摒弃 。

据报道 , 宿迁涉事超市为鼓励抓小偷 , 规定每抓到一个小偷就奖励员工30元 。 但此举激发了员工“钓鱼”的冲动 , 如为诱骗小偷上钩 , 有内部员工会故意把一些商品放在过道上等人去捡 , 有人因抵不住诱惑而顺手牵羊 , 却已经被盯上了 。 这样的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抓小偷的范畴 , 而是变异为设置陷阱“构陷”他人的卑劣勾当 。

超市正常抓小偷属于自助行为 , 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 在超市报警后 , 警方到场之前 , 超市有权扣留小偷及其随身财产 , 以便警方处理 。 有的时候 , 超市抓到小偷后没有报警 , 只是通过合理合法手段追回了小偷偷窃的商品 , 这样做也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 , 应受法律的保护 。

而宿迁涉事超市的行为之所以备受质疑 , 主要就在于发现小偷后故意不予提醒或制止 , 而是等到小偷偷窃成功后再“捉拿” , 或者干脆设置陷阱 , 有意为小偷实施偷窃制造“条件” , 如此做法显然很不道德 。 而之后对小偷处以高额罚款 , 更存在着违法犯罪的嫌疑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只有执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方可实施 , 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实施 。

尤其是 , 通过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 , 以及以告知学校、家属、单位等相威胁 , 进而处以涉案物品价值10倍到20倍不等的高额“罚款” , 更是涉嫌敲诈勒索 。 根据《刑法》等规定 ,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 现实中 , 被敲诈勒索的对象往往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丑事”等把柄掌握在敲诈者手中 , 又不愿意“丑事”被更多人知道 , 典型的例如 , 有人以揭发他人有贪污、盗窃、出轨等违法犯罪或作风不良等事实相要挟 , 索要对方钱物 , 这类行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 。

从这方面看 , 上述涉事超市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 , 有关部门理当调查清楚并依法处理 。 此事也提醒人们 , 小偷小摸固然可恶可恨 , 抓小偷也应受鼓励 , 但是动用“私刑”却为现代法治所不容许 , 先设置陷阱再“钓鱼执法”并对小偷处以高额“罚款” , 更是既失德又违法 。 应当清楚地认识到 ,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 , 只有摒弃刻意报复或牟利的狭隘“私刑”观 , 才能既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又避免走向侵权乃至违法的歧路 。 (史奉楚;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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