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交警】1死1刑拘!凌晨,一小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三轮车驾驶员倒在血泊抢救无效死亡

  当小车撞上三轮车,因三轮车安全性能较差,驾驶员往往不是伤就是亡,其肇事者则接受法律的严惩,这样的“两败俱伤”,给这些平时罔顾交通法规,不规范行驶的驾驶员带来惨痛教训 。 近日,桂林兴安先就发生一起小型汽车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死亡的交通事故 。 8月27日,小车驾驶员文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事件回顾

  7月21日凌晨5时30分许,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国道322线1571km+93m处发生一起小型汽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一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 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 。 民警赶到时,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已被医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事故现场一片狼藉 。 电动三轮车上部分物品及两车部分碎片散落在地,车辆前方有一小滩血迹 。 民警随即在现场进行勘查并将涉嫌肇事的小车驾驶员文某控制 。

  “一下没注意,哐当一声就撞上了”文某说,因当时车速较快,等他发现后赶紧刹车,但那时电动三轮车已被撞翻,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被撞倒在地 。 据小车驾驶员文某供述,21日凌晨5时15分许,他驾驶车牌为桂CXXXX9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22线由全州往兴安县城方向行驶于快车道,行驶至国道322线1571km+93m时准备由快车道变道至慢车道 。 结果在变道过程中与道路前方同方向行驶在慢车道内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史某受伤 。 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并未上牌,驾驶员史某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属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 。 不幸的是,史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经民警现场勘查、当事人笔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小型轿车驾驶员文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前方道路状态观察不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8月27日,文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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