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P2P风险提示:无平台通过合规验收 出借人风险自担
广州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林晓丽
广州市金融监管局8月28日发布《P2P网贷行业风险提示函》(下称《提示函》) , 对P2P网贷行业相关风险进行提示 , 请P2P网贷出借人谨慎出借 , 风险自担;敦促P2P网贷借款人遵守合同约定 , 按时还款 。 同时称 ,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只进行了商事登记 , 所有网络借贷平台均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 2016年以来 , P2P网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 , 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 。
目前广州部分有条件的P2P平台已经着手开始转型 , 存量业务慢慢消化 。 据不完全统计 , 2018年以来 , 一年半时间已有超1800多家P2P平台关停并转 , 经过市场自然的优胜劣汰 , 截至今年7月底 , 正常运营的P2P平台已经不足700家 。
《提示函》提醒道 , 出借人必须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 , 自行判断风险 , 并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网络借贷平台自融及发布假标(出借人借款前需自行核实标的信息的真假)带来的不能收回出借款的风险 。
网络借贷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 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 。 无论网络借贷平台及股东背景多么强大(如国企、上市公司背景)也不具备刚性兑付功能 , 切不可以平台或股东背景等判断投资的安全性 。 一旦出现假标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 , 出借人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
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 , 出借人需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 , 出借前需做好尽职调查 。
平台关停
借款人依然要还本付息
如属于网络借贷平台或借款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 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人)退赔责任 , 相关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 , 政府不承担出借人损失赔付责任 。 根据银监会〔2016〕1号令 ,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 , 双方借贷关系的存续不依托于网络借贷平台 。 借款人债务不会因网贷平台停业、失联、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等原因消亡 , 借款人须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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