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该成社保“盲区”

  8月22日 , 由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9》显示 , 在入职当月或次月及时参保的企业比例达到77.5% , 相较去年有了较为明显的回升 , 但仍有19%的企业选择试用期结束後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 。 这也说明 , 由试用期未按照规定及时参保导致的试用期社保“盲区”值得各方关注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 试用期也属於劳动关系存续期 , 理应缴纳社保 。 可是 , 为什麽还会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的情况呢?

  试用期期间 , 员工和企业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 设置试用期的目的也是让双方都有合法的反悔权 。 签约後反悔 , 有可能是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企业要求 , 也有可能是企业不对员工的“胃口” , 员工主动离职 。 因此 , 不少企业为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 降低员工主动离职的风险 , 选择在试用期结束後再补交这部分社保 , 渐成行业“惯例” 。

  这样的“惯例”当然是违法的 。 社保是国家为了保障员工的生活、医疗而设置的强制性保险 。 所谓强制性 , 就是法律法规对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 双方不得自行协商 , 不得约定放弃 。 任何私自约定都不受法律保护 。

  目前仍有企业能够违规操作 , 一是因为一些员工不熟悉法律 , 被企业忽悠;二是因为多数人为了保留工作机会 , 给单位领导留一个好印象 , 不会过多计较试用期内的社保待遇 。 长此以往 , 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

  试用期不该成为社保的盲区 。 对於新员工尤其是刚踏入社会的职场小白来说 , 千万别被这样的企业“惯例”所忽悠 , 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 , 维护自己的权益 。 对於相关部门来说 , 也要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 , 切实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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