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七 )
值得注意的是 , 修订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明确了销售和使用某些药品 , 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担责 。
其中包括: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等 , 如果销售或使用单位违规使用了上述药品 ,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 , 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 , 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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