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958万余户家庭悬挂光荣牌( 二 )

  “悬挂工作规定”包括总则、悬挂范围、组织实施、生产制作和分发、监督管理、附则等6章 , 明确了给谁挂、谁来挂、怎麽挂、怎麽管等具体问题 , 规范了光荣牌制作、新发、补发、更换、收回、取消和恢复悬挂等全部工作流程 , 细化了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

  对一些常见问题 , “悬挂工作规定”给出了相应指导 。

  悬挂范围方面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可以依照规定悬挂光荣牌 。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含两个)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 , 只悬挂一块光荣牌 。 为现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 是指为现役军人本人家庭悬挂 。 考虑到有些现役军人和父母分居两地、更希望为在家乡的父母悬挂 , “悬挂工作规定”明确了“现役军人与父母(抚养人)分户居住的 , 也可为其父母(抚养人)家庭悬挂一块光荣牌 。 ”对於异地悬挂 , 当悬挂对象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 , 可尊重对象意愿悬挂 。 需跨省异地悬挂的 , 由悬挂对象凭常住证明(居住证或房产证)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後开具协办信函 。 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後 , 由其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为其悬挂常住地的光荣牌 。 “悬挂工作规定”还提出 , 光荣牌是褒扬为国家、国防和人民牺牲奉献的荣誉载体和象徵 , 应当得到尊重和爱护 。 “悬挂工作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仿制光荣牌 , 不得将光荣牌用於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性用途 , 不得将光荣牌用於娱乐活动 , 不得进行丑化、玷污、破坏光荣牌等有损光荣牌形象的活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现不恰当使用光荣牌的行为 , 应当依法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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