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助同学脱险反致其摔骨折,法院判无责,家长却坚持补偿万元!
课间玩耍 , 女同学正攀爬窗台 , 看到她动作如此危险 , 好心的他出手帮忙 。
可意外的一幕发生了:由于他的自身力量支撑不住 , 导致同学摔伤了!之后 , 他和学校被同学的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好心帮忙 , 却致女同学摔伤了!
男孩小金和女孩小静是武汉市蔡甸区某小学的同班同学 。 2018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 , 课间休息时间 , 二人在楼梯间玩耍 , 小静从楼梯间60厘米窗台处攀爬至高1.2米拐角处 , 面朝外 , 脚站拐角两边 , 手扶墙面的标示牌 , 动作危险 。
小金担心小静会掉下来 , 便上前抱住她的小腿帮助她下来 。 没想到小金因自身力量支撑不住 , 在后退过程中致小静斜摔下来 , 小静右肘撑地受伤 。 随后 , 小静被送往医院 , 因右肱骨髁上骨折入院治疗18天 , 产生治疗费17000余元 。
事后 , 小金的父母为小静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 , 同时 , 在小静住院期间 , 小金的奶奶还帮忙看护了13天 。
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 , 小静损伤为十级伤残 , 自受伤之日起 , 护理时间120日 , 营养时间90日 。 小静家长认为小静受伤是小金强行抱起导致的 , 学校也未尽到相应的看管、教育责任 , 遂将二者告上蔡甸法院 。
法院判了!男生无责!
今年3月4日 , 蔡甸法院受理此案后 , 承办法官前往事发地点进行调查取证 , 并现场邀请该校学生在成人的保护下模拟了小静事发前的动作 。
近日 , 蔡甸法院一审开庭 。 法院审理认为 , 小静在课间休息期间自行进行具有非常危险性的动作 , 小金出于对同学的关爱 , 好心帮助而造成小静受伤 , 小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 已能够意识并认知到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 , 因此而造成自身受到伤害 , 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 其相应损失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 小金虽身体条件较弱于小静 , 但为体现善良风格 , 友好帮助小静时致其受伤并非其故意 , 其行为不存在过错 , 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另外 , 该小学虽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 , 但在学生进行危险行为多次时未引起注意并未进行告诫、纠正 , 对小静的伤害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之后 ,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对小静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计算 。 经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后 , 小静身体因遭受损害造成的损失合计6万余元 , 该损失由小静监护人自行承担4万余元 , 余下由该小学赔偿 。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蔡甸某小学向小静赔偿18000余元 , 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 小静监护人返还小金监护人1万元 。
承办法官罗英昨告诉采访人员 , 法院虽然认定小金没有过错 , 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判小静家长依法应返还医疗费1万元 , 但小金的父母却坚持要将这1万元作为对小静的补偿 。
“其实近几年家里发生了很多事 , 经济情况很差 , 法院虽然判对方还我们1万元钱 , 但我觉得毕竟小女孩是受害方应该得到补偿 , 同时我也教育我的孩子要善良待人 , 所以这1万元钱我们不能要 。 ”昨日 , 采访人员联系上小金的母亲 , 她向采访人员这么说 。
律师说法
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何子依律师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责任 。 ”
小静就读小学虽在日常教学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 , 但在学生多次进行危险行为时未引起足够重视 , 故对小静的伤害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 。 而小金帮助小静脱险时 , 是好意帮助 , 致其受伤并非本意 , 行为并无过错 。
人民法院的判决 , 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 更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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