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进小区被拒案开庭

  共享单车能否进入自家所在的小区?

  20日下午,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小区住户状告物业公司拒绝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案件 。 南京中院介绍,这是全市首起此类案件 。

  秦淮区双桥新村小区的某住户,因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小区秦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阻拦并发生纠纷 。 前不久,该住户以物业公司侵犯其通行自由权、使用共享单车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

  在当天的庭审中,该住户代理律师称,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不允许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该住户家距离小区大门较远,骑共享单车进入并无不妥 。 该律师还称,该住户并未无序停放共享单车,每次都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小区空地,没有对小区秩序造成影响 。

  对尚无相关法律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告方律师予以认可 。 但他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该受到道德的约束 。 因为共享单车作为一项公共服务,驶入小区后会影响小区外不特定公共人群使用,没有实现资源最大化;使用者的这一行为还导致小区停车秩序混乱,带来安全隐患 。 部分共享单车运营商明确规定,将共享单车停放在小区、车库、机动车道等处将影响积分 。

  他说,2017年发布的《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使用者不得将网约自行车(共享单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 我市目前有共享单车36.7万辆,该案的影响力不可小觑 。

  江苏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市住建委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顾迪,从情理和法理角度进行了解读 。

  他认为,从情理角度讲,业主要求共享单车进小区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共享单车的功能是公共交通的延续与补充,其行驶路线的起点与终点,都应当在公共道路上;如果终点延伸到了小区,那么,再一次的共享就变成了小集体甚至是个人独享,这不符合其应有的功能 。

  从法理角度看,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不能一概而论 。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的规定,制定小区停车制度是业主大会的权限 。 如果业主大会制定了小区停车制度,且在制度中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那么,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就有法律依据;反之,就缺乏法律依据 。

  在业主大会没有制定停车制度的情况下,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是否有效?是否侵权?

  顾迪认为,对这一行为的裁定权属于人民法院,评定标准应当是是否符合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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