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宝马车落水想骗保,车沉了人却没出来!

  客户将宝马车放在汽车美容公司寄售 , 不料被人盯上 , 与店员合谋 , 将该车开进水里骗保 , 结果失算了:车是落水了 , 但开车的人打不开车门 , 最终溺死池塘 。

  据厦门网8月22日报道 , 近日 , 参与此案的店员吴某被翔安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 此案近期将在翔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

  起意

  寄售车辆一直未售出

  有人盯上

  今年4月初 , 市民张先生将一辆二手宝马车寄放在某汽车美容公司 , 让店员吴某以23.8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 因价格出得有点高 , 一直无人问津 , 车子便一直停在该公司门口 。

  4月10日 , 陈某来该公司修车 , 吴某通过同事认识了陈某 。 陈某看了那辆宝马车 , 对吴某说 , 他去问问朋友 , 看有没有人要买这辆车 。

  一周后 , 陈某又来该公司 , 得知那辆车还没卖掉 , 便问吴某这辆车是否有保险 , 保险有没有过期 。 吴某查询资料后告诉陈某 , 这辆车保险到今年9月份 , 保额35万元左右 。 陈某交代吴某 , 这车先不要卖 , 他那边可能有人会买 。

  过了几天 , 陈某又来找吴某 , 他说 , 没人会出这个价买这辆车 , 如果一定要卖这个价的话 , 可以把车子交给他走保险的途径 , 他可以付25万元 , 但要吴某配合 。

  游说

  这三种方案随便你选

  事后分钱

  吴某问具体要怎么做 。 陈某提了三个方案:一是开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二是故意把车子开进水里;三是台风天故意把车子开到容易泡水的地方 。 之后报警报保险 。

  陈某说 , 如果他找关系去处理保险理赔的话 , 大概需要付10%的费用给别人 , 他自己只能赚20%左右 。 如果能多骗一点的话 , 他会给吴某多分点钱 , 如果不能多骗 , 他只能给25万元 。

  吴某事后交代 , 陈某前前后后找过他五六次 , 其间还说他已经找好了几个故意制造事故的地点 , “他让我放心地把车子交给他 , 还说他以前有做过类似的事情 , 没有出过事 。 即使出事了也跟我没关系 , 顶多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 如果理赔不成 , 他说他自己会把车子买下来 。 ”

  吴某说 , 当时他觉得这样不妥 , 所以一直没有同意 。

  动心

  养家糊口经济压力大答应配合

  5月2日 , 陈某再次过来 , 让吴某跟他一起去翔安 , 去看他找的交通事故实施地点 , 让吴某放心地把车子交给他 。

  吴某这次终于松口了 。 吴某说 , 想到有3万多元的卡债要还 , 想到妻子没有工作 , 想到父亲还在辛苦做搬运工 , 所以他想和陈某合作赚点钱 , 于是答应把车子交给陈某 。

  午饭后 , 陈某开车载着吴某来到翔安区的一个池塘边 。 陈某说:“这个地方没有监控 , 到时候你只需将车子开进池塘里 , 之后爬出来报警就可以了 。 民警到时会按交通事故处理 , 这样需要报保险 , 保险公司的事情由我去处理 。 ”

  吴某说 , 当时他害怕自己开车进池塘 , 会有危险 , 另外他还害怕这样骗保会出事 , 所以他不敢这么做 。 见状 , 陈某说:“不然由我来开车进池塘 , 到时你再跳下池塘进入驾驶室把我弄出来 。 等我离开后 , 你再上岸报警 , 民警过来后会开单给你 , 后续还是由我来处理 。 ”

  意外

  落水后车门却打不开人没上来

  当天下午5点半 , 两人开始实施计划 。 吴某从公司开出那辆宝马车 , 经翔安隧道、翔安大道等路段 , 还去了南安水头 , 他故意到处转了几个小时 。 当天晚上9点左右 , 他在水头国道边接上陈某 , 随后驱车赶往那个池塘 , 在一两百米远的地方 , 吴某停车 , 换成陈某驾驶 。

  陈某驾车往池塘开去 , 吴某跟在后面一路小跑 , 随后吴某听到“砰”的一声 , 汽车落水了 。 吴某跑到池塘边时 , 车头插进水里 , 正往水底下沉 , 而车窗紧关着 , 陈某并未从车内出来 。

  担心陈某撞晕出事 , 吴某跳下池塘准备开车门 , 但是车门反锁着一直拉不开 。 吴某找来石头砸车窗 , 但车窗玻璃浸在水里砸不破 。 吴某事后说 , 当时天很黑 , 看不到车里的情况 , 也看不到陈某 。 他爬到岸边想报警 , 但手机泡水了 , 没有信号 , 电话打不出去 。

  这时 , 刚好一名男子路过 , 吴某求男子帮忙报警 。 不久 , 有村民闻讯赶来 , 有人递给吴某棍子 , 吴某用棍子敲玻璃 , 但玻璃还是敲不破 。

  过了十几分钟 , 交警赶到现场施救 , 但车窗还是打不开 。 直到吊车过来 , 把车子吊上路面 , 车门才打开 , 此时陈某已不省人事 。 120救护车过来后 , 确认陈某已经死亡 。 后来 , 吴某被交警带走配合调查 。

  经鉴定 , 陈某系液体阻塞呼吸道及肺泡 , 阻碍气体交换而发生呼吸系统障碍窒息性死亡(也就是溺亡) 。 经价格鉴定 , 那辆落水的宝马车直接损失197000元 。

  5月5日 , 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 他如实供述了上述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 。 案发后 , 吴某赔偿车主张先生197000元 , 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

  释疑

  为何不是保险诈骗罪

  而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吴某和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罪行?翔安区检察院认为 ,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 本案中 , 吴某及陈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观上采取了将他人车辆开进池塘后欲骗取理赔金 , 但二人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 因此不能定为保险诈骗罪 。

  两人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 检察官解释 , 吴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意图通过虚构车辆事故诈骗保险理赔金 , 但因陈某在制造虚假事故时死亡 , 导致诈骗未遂;吴某与陈某为了实现诈骗目的 , 实施了开车进池塘泡水的毁坏财物的手段行为 , 并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 。 吴某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手段行为和诈骗的目的行为 , 系牵连犯 , 应择一重处 。

  检察官说 , 综合本案看 , 吴某及陈某将张先生的车开入池塘 , 造成车辆整车报废 , 损失价值共计19.7万元 , 已达数额巨大标准 ,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 相比诈骗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罚更重 。 因此本案宜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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