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审查( 二 )

审判实践中,我们对当事人申请伤残重新鉴定的处理方式:

1.审查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否提出了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通常会针对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和理由交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充分阐述和答疑,并对答疑回复内容交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必要时通知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接受双方的质询,由人民法院作进一步的审查判断。

2.对鉴定意见作程序方面的审查。(1)原司法鉴定人是否存在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2)原司法鉴定人是否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3)原司法鉴定机构是否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3.对鉴定意见作实体方面的审查。(1)原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是否完备。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②委托鉴定的材料;③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④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⑤明确的鉴定结论;⑥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⑦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审查,最终确定在双方对是否应当重新鉴定存在重大分歧时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综上,对重新鉴定申请是否采纳,既关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实体权益,又关系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还影响法官工作效率,乃至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办案法官应当秉持公正立场客观对待,并严格依法审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存在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对于确定重新鉴定的,一般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该机构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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