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维持原判彰显法律公平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常仁尧获刑一年半罪有应得彰显法律公平)

  

媒体:"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维持原判彰显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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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仁尧在法庭上 。

  引发热议的“男子20年后当街打老师”案终审有果 。

  8月19日上午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7月10日 ,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一审宣判后 , 常仁尧提出上诉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 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 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 , 审查了常仁尧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 讯问了常仁尧并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 , 核实了全案证据 ,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 充分保障了常仁尧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 经合议庭评议 , 洛阳市中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

  洛阳市中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 上诉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 , 借故生非 , 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 , 并安排他人同步录制视频 , 引发多名群众围观 。 后又将其殴打张某某的视频传播给他人 , 导致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 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 , 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 , 情节恶劣 ,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洛阳市中院认定常仁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院审理查明 , 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 , 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 , 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 , 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 。 常仁尧事后供称 , 当时看到此人疑似张某某 , 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 , 心生恼怒 , 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 , 要求为其录制视频 。 随着 , 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 , 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 , 并连扇四个耳光 , 又朝其面部猛击一拳 。 之后 , 常仁尧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 , 继续进行辱骂、呵斥 , 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 , 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 , 致使电动车损坏 , 引起20多人围观 。

  事后 , 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 , 造成此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 , 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 , 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 后常仁尧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再次发布视频 , 仍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 , 即使打老师不对 , 张某某也有50%的责任等 。 随着此视频在微信等媒体平台的传播 , 相关事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 严重影响了张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 ,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二审宣判后 , 一直关注此案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梁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说 , 我国在司法审判中实行二审终审制 , 其目的就是彰显法律的公平 , 防止出现错判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 , 一审判决不生效 。 此案二审程序合法 , 作出的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 , 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此裁定结果是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 。

  "20年后打老师"案二审维持原判 男子获刑1年6个月

  新京报讯8月19日上午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此前 , 河南男子常仁尧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兼英语老师张某某 , 一审被判犯寻衅滋事罪 , 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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