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女友出了1.4万还房贷,分手要分一半房子!法官判……

  浙江杭州一对情侣 , 谈婚论嫁时 , 男方出首付34万 , 贷款买房 , 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

  但两人最后以分手告终 , 男方想要回房子的所有权;女方却认为自己也还过3个月按揭 , 现在房子她要分一半走……

  为此 , 昔日恩爱的情侣 , 竟闹上了法庭 。

   01

  男方为爱买房 加上女方名字

  2013年秋天

  小张(化名)和婷婷(化名)恋爱

  之后的两年里

  两人的感情持续升温

  发展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其间婷婷多次委婉地表示

  希望双方婚后

  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为表诚意

  小张咬咬牙答应了买房的要求

  2016年初

  婷婷找房产中介公司工作的堂哥帮忙

  两人作为共同买受人

  买下位于杭州江干区的一套住宅

  签订合同当天 , 小张即支付购房首付款34万元 , 办理余款的银行按揭贷时 , 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也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 。 房子最终登记在了小张和婷婷名下 , 为两人共同共有 。

   02

  和平分手失败 为房子闹上法庭

  一年后

  小张和婷婷间的矛盾渐显

  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最终因性格不合分手

  对于没了感情的两人来说

  分手倒是简单

  可这房子……怎么分?

  小张认为:当初买这套房是为了和婷婷结婚 , 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 , 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 。 现在两个人分手了 , 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 , 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 。

  婷婷却觉得:房子是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 。 如果没有堂哥 , 买房过程不可能这么顺利 。 加上房子的按揭款她也还过3个月 , 一共1.4万元 , 所以房子她要分一半!所有权可以不要 , 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折价补偿 。

  03

  法院:未办理结婚手续 应当返还彩礼

  结果小张一纸诉状

  以要求返还彩礼为由

  把婷婷告到了下城法院

  下城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

  双方基于何种目的

  购置了案涉房屋

  如果如婷婷所说

  是双方共同投资行为

  那么投资讲究回报

  在本案中 , 婷婷仅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 , 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偿还 , 小张的投入远远大于婷婷 。 在这种情况下 , 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 , 并约定为共同共有 , 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 这种做法明显与投资的正常逻辑不符 。

  反之 , 小张说因为考虑到二人的婚后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 , 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 , 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 。

  因此小张主张

  其为了与婷婷结婚才购置案涉房屋

  且将所有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是为了达到

  交付“彩礼”目的的说法更为合理

  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

  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

  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

  在法律上

   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

  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知识点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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