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重磅文件 为受诬告或不实举报干部证清白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为常态化开展澄清提供制度遵循)
本报杭州8月16日讯 为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 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或其他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 , 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 近日 , 经省委批准 , 省纪委省监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 , 对澄清事实的认定、澄清范围和方式、澄清组织实施等环节进行了专门规范 。
据悉 , 2018年12月以来 , 在省委坚强有力领导下 , 省纪委省监委用7个多月 , 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了“及时澄清问题?支持干部干事创业”活动 , 集中澄清一批不实信访举报、集中查处一批诬告陷害行为 , 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 。
“澄清正名事关全局、事关长远 , 必须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 , 做到一以贯之、一抓到底 。 ”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 为推动澄清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 我省认真总结活动经验 , 抓源头打基础 , 积极构建常态化开展澄清工作的制度机制 。
谁为事业担当 , 组织就为谁担当 。 《实施办法》明确指出 , 澄清保护应突出激励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政治导向 , 对于工作在一线、敢抓敢管、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受到不实举报的 , 应优先予以澄清 , 让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及时放下包袱 , 更好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
为确保澄清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 《实施办法》对拟澄清问题线索的处置作出明确要求 , 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应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审慎稳妥开展 , 通过认真研判、精准核查 , 全面收集有关证据 , 仔细甄别举报反映问题的真伪 。
同时 , 《实施办法》规定 , 拟澄清问题线索的确定 , 应当坚持集体研究 , 会商审核把关 。 省、市、县(市、区)纪委监委机关拟澄清问题线索的 , 应由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牵头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 。 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 , 应当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6类不列入公开澄清范围的情形 。 具体包括认为存在举报反映问题的 , 或虽不存在举报反映的问题 , 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虽无证据证明举报反映的问题存在 , 但也不能排除问题存在可能性的等 。 《实施办法》对澄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后续处理也进行了相应规范 , 全过程确保澄清问题处置到位、澄清对象把关到位、澄清保护实施到位 , 让澄清工作经得起历史、纪法和群众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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