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疫苗法 只为百姓放心打疫苗
人民网北京8月15日电(薄晨棣)8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文公布 , 该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这部对疫苗管理进行的专门立法 , 被称为“史上最严”:执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 , 并对违法者施行严厉处罚 。
2018年7月 ,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假疫苗问题被立案调查 , 此后 , 如何对疫苗造假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 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
如何在生产、研发、流通全流程上严管疫苗?怎样强化疫苗相关企业主体责任?“最严”立法该怎样落到实处?人民网强国论坛专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药品法学者宋华琳 , 对以上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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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药品法学者宋华琳
多法融一 , 弥补监管真空
强国论坛:疫苗在监管上有何特殊之处?
宋华琳:疫苗是特殊药品 , 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 , 是防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 。 疫苗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免疫规划政策的推行 , 是直接关系公众健康的重大民生问题 。 应该对疫苗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 进行全程监管、风险监管 , 推行以法律为依据 , 以科学为依归 , 以预防为原则的监管 。
《疫苗管理法》第3条规定 , 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 , 坚持“全程管控” 。 疫苗管理链条长、环节多 , 有必要建立从疫苗研制注册、疫苗生产、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到上市后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
强国论坛:专门制定《疫苗管理法》的意义是什么?
宋华琳:在《疫苗管理法》颁布之前 , 关于疫苗管理的规定散见于《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之中 。 缺少对疫苗管理一以贯之、详细完备的法律制度安排 。
《疫苗管理法》将此前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进行全链条统筹整合 , 系统谋划思考 。 其内容并非此前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简单汇集 , 它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写入法律 , 并有诸多创新之处 。 《疫苗管理法》聚焦疫苗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 , 对关键点加以控制 , 规定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 为疫苗管理立章建制 , 为疫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法律指南 。
合力监管 , 强化企业责任
强国论坛:最严疫苗法 , “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相关违法行为有何惩治措施?
宋华琳:《疫苗管理法》不仅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设定了法律责任 , 还在第85、86、87、88、89条 , 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 使得全方位、无缝隙地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中的各主体设定法律责任 , 有助于弥补监管真空 , 落实全程监管 。
《疫苗管理法》第81、82、84、85、86条设定了行政处罚中的“双罚”制度 , 落实了“处罚到人”要求 。 其力图通过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 , 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 减少疫苗违法事件的发生 。
强国论坛: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在疫苗管理法中有何体现?
宋华琳:《疫苗管理法》第7章题为“疫苗上市后管理” , 其体现了“对自我监管的监管”理念 。 法律并非要介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微观管理的方方面面 , 而是去为被监管者的自律性监管设定外在制度约束、最低要求 , 又为被监管者保留相当程度的灵活性 , 令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 , 来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 , 保障产品安全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此前往往被动接受监管 , 缺少风险控制意识、手段、以及成熟的风险管理计划 , 在风险管理中处于被动地位 。 而《疫苗管理法》安排规定了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做什么”的义务 , 但赋予了上市许可人“怎么做”的裁量权 , 这体现了聪明监管的理念 , 体现了行政监管与自我监管的结合 。
强国论坛:应如何保证“最严”疫苗法真正发挥效力 , 实施落到实处?
宋华琳:就政府监管而言 , 由于疫苗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涉及的组织形态各异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和成因各不相同 , 这要求运用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方式 , 综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强制信息披露、召回、信用治理等多种监管方式 , 来更好地进行疫苗监督管理 , 防控疫苗风险 。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 , 加强行政执法 。
疫苗法的实施不能仅靠政府监管 。 《疫苗管理法》立法中体现了合作治理的理念 。 在制度安排中 , 体现了从政府监管向公共治理的转型 , 强调通过各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 , 通过让不同主体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形成监管合力 , 保障公众健康 。
助力救济 , 实行强制保险
强国论坛:注射疫苗后 , 出现问题如何保障?在疫苗救济方面出台了哪些新措施?
宋华琳:《疫苗管理法》第10条规定 , 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 。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做到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 , 有助于使得疫苗全生命周期链条上各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助于监管部门以信息为基础 , 进行风险监管;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疫苗管理法》不仅对疫苗安全进行全程监管 , 还对疫苗救济方式予以了全面革新 。
第一 , 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 。 《疫苗管理法》系统规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 , 并由国务院制定补偿范围、标准和程序 , 有助于全国做出整齐划一的规定 , 也有助于令最高行政机关行使相应的裁量权 , 使得补偿程序相对更为及时、便民、合理 , 补偿范围和标准可以更好地因应医学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公众的需求 。 新出台的《疫苗管理法》中 , 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 ,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 商业保险形式的引入 , 将更为符合疫苗生产、流通和接种的规律 , 有助于以更为简化、便捷的救济方式 , 令受种者可以得到快速有效补偿 。
第二 , 明确规定了疫苗损害赔偿制度 。
第三 , 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疫苗管理法》通过建立健全异常反应补偿、损害赔偿制度 , 实行疫苗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着力构建对受种者完善的保障机制 , 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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