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六楼窗户突然掉落 61岁老人被砸得头破血流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采访人员高磊盈)8月10日下午 , 61岁的老覃经过瓦窑鑫隆置业广场时 , 被楼上掉落的窗户砸伤 , 被砸后老覃顿时头破血流 , 然后晕倒在地 。 事后 , 老覃被好心人救助后紧急送往医院 。 12日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掉落窗户所属业主已经现身 , 目前与老覃家属及物业进行协调处理 。

  高楼掉窗户 六旬老人不幸被砸

  11日上午 , 采访人员在市中医院见到了老覃 。

  10日下午 , 头破血流的他被紧急送往医院 , 当晚接受了手术 。 手术过后 , 老覃情况比较稳定 , 意识也恢复清醒 。 医护人员换药时 , 采访人员看到他头顶有一块明显的网状的缝针 , 目前仍有少许渗血 。 除此以外 , 老覃的左手手掌等位置也被划伤 , 医生已对其进行了包扎处理 。

  讲起前一天发生的事 , 老覃说 , 感觉像是做了一场噩梦 。 10日下午 , 老覃从家中走出 , 准备去到瓦窑办点事 。 出门没多久就刮起了大风并下起了大雨 , 他只好放缓脚步 , 慢慢往前走 。

  快六点钟的时候 , 老覃走到鑫隆置业广场的商住楼楼下 , 一扇带框的窗户从楼上落下 , 直接砸在了他头上 , 被砸后老覃随之倒地 。 “都不知道发生什么事 , 就晕倒了 。 ”老覃说 , 他不知道过了多久才醒过来 , 醒来的时候面前正好有两个年轻的女孩围着他耐心询问 。 过了没多久 , 他就被抬上了急救车 , 然后送往医院 。 “要感谢那两个年轻女孩 , 但不知道怎么联系她们 。 ”老覃说 , 他迷迷糊糊被抬上救护车 , 忘了要对方的联系方式 。

  老覃的女儿覃女士告诉采访人员 , 她当天下午6点多钟接到父亲的电话 , 电话里传来一个年轻女孩的声音 , 说你爸在鑫隆置业广场楼下被砸了 , 她马上骑着电动车赶去现场 。 半路上又被告知 , 父亲已经被送往了医院 , 她又往医院去 。

  “头破血流的 , 特别让人心疼 。 ”覃女士说 , 到医院后她发现父亲的头部流了很多血 , 手也被砸伤了 。 之后 , 覃女士又去到了鑫隆广场 , 发现砸伤父亲的是一个带框的窗户 , 砸到父亲后玻璃全部碎裂 , 窗户框也断裂开来 。

  她抬头仔细看了看鑫隆置业广场的楼 , 看到临街六楼的位置确有窗户掉落的痕迹 , 之后他找到物业 , 工作人员却回复他 , 周末物业经理目前不上班 , 要先联系业主确认一下才行 。

  业主:不会推卸责任 但不应独自担责

  11日 , 采访人员来到个鑫隆置业广场 。 在临街的垃圾箱旁边 , 还遗留有很多玻璃碎片 。 抬头往上看 , 六楼的窗户确实有一扇是空的 。

  附近商铺的店员表示 , 当天下午刮大风下大雨 , 确实有老人被砸后头破血流 , 很多行人围了过去 , 帮喊救护车 。 店员提供的一段几秒钟的短视频中 , 一群人围着倒地的老人 , 有两名白衣服的女孩蹲在地上热心询问……采访人员在临街的多家商铺询问 , 并没有人认识两名白衣女孩 。

  鑫隆置业广场门口的保安表示 , 事发时他并不值班 , 但知道前一天有人被砸 , 也是根据窗户的情况判断可能和六楼有关 。 他表示 , 因为是周末 , 物业并没有其他人上班 。

  12日 , 采访人员再次来到鑫隆置业广场 , 并在物业办公室见到了掉落窗户所属的六楼的业主胡先生等人 。 当天上午 , 老覃家属、六楼业主和物业三方针对窗户砸伤老覃一事进行了协商 。 协商过后 , 物业方代表表示 , 房子已经卖给业主了 , 所有权在业主 , 此事与物业并无关系 , 应由业主方担责 。

  业主胡先生告诉采访人员 , 他们鑫隆置业广场的房子最近一段时间一直空着 , 没有住人 , 门窗也一直关得好好的 , 不清楚为何会在10日下午那么容易就被刮掉并砸到了人 。 11日他们了解情况后 , 也觉得不可思议 。 不过 , 事情已经发生 , 该担的责任他们一定会承担 , 目前也愿意先垫付老覃治疗的费用 。

  胡先生表示 , 他咨询过律师 , 这件事他们虽然有责任 , 但并非主要的责任方 , 主要责任应在物业、开发商等部门 , 是对方管护不到位造成了意外 。 如果物业和开发商不愿负责 , 他们将通过法律方式维权 。

  律师:高空坠物致伤 业主、物业都应担责

  12日下午 , 老覃的女儿覃女士告诉采访人员 , 当天下午六楼业主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 因为父亲住院治疗需要的费用较大 , 后续的赔偿问题他们将继续与对方协商解决 , 未来也有可能通过法律方式追究物业部门管护不当的责任 。

  对此 , 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的黄涛律师分析称 , 受害人被高空坠落的窗户砸伤 , 属于建筑物的设施脱落造成他人损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所以 , 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窗户的所有权人(业主)、管理人(物业公司)或使用人(住户)以未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为由进行赔偿 , 赔偿责任的划分应该依据具体情节来判断 。

  黄律师还补充 , 物管公司有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 。 高空坠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设法防止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 。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管理义务 , 导致业主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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