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一审判决未生效便送人进监狱 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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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青评论

司法工作者对于任何司法程序 , 都不能有半点含糊的心态 , 唯有将法治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之中 , 才能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 。

7月31日 , 《新京报》报道了一起发生在河南淮阳的特殊案件 。 尽管这起案件的案情本身并没有太多复杂之处 , 但其特殊性在于:在案件的司法流程之中 , 竟然出现了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还没生效 , 嫌疑人就被“提”出看守所 , 送进了当地监狱的怪事 。 最终 , 经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诉 , 这一程序违法问题得到了确认 , 当事人也得到了法院的道歉 。

中青报:一审判决未生效便送人进监狱 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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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 , 河南男子朱天顺与同村村民发生冲突时 , 将对方胸部打伤 , 因此被警方刑事拘留 。 同年5月28日 ,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朱天顺构成故意伤害罪 , 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 尽管此时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 , 但因为朱天顺仍有上诉权利 , 这一判决并不能立刻生效 。 然而 , 就在朱天顺在看守所中准备针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的时候 , 他却突然被法院下令 , 送进了专门关押判决已生效的服刑人员的商丘市监狱 。 直到其成功递交上诉诉状之后 , 朱天顺才被解回了看守所 。 此后 , 这起案件先后经历了再审一审、再审二审 , 朱天顺最终于2018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于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 尽管朱天顺最终还是被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 , 但他对于自己在判决未生效时便被投入监狱一事 , 却依然不能服气 , 并为此展开了申诉 。 虽然申诉的最终结果仍未出炉 , 但是 , 在接受采访时 , 该案一审审判长孙伟承认 , 该案确实存在“程序违法” , 法院方面也已经向当事人方面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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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旁观者看来 , 朱天顺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诉 , 是一件很难理解的事 。 毕竟 , 朱天顺确实有罪 , 其实际所服的刑期也与终审判决一致 , 归根结底 , 他的“损失”不过是在监狱里多待了一个多月 , 而在看守所里少待了一个多月而已 。 认真算下来 , 朱天顺在监狱中只待了三个多月 , 其余刑期 , 都被他在看守所中被押的时间抵消了 , 因此 , 其申诉行为似乎显得有些“斤斤计较” 。 与此同时 , 淮阳县法院方面也认为 , 朱天顺被移交至商丘监狱一事“实体上没有任何影响” 。

然而 , 这些看法就算在常理看来有那么几分说服力 , 在法治的视角之下 , 也都是说不通的 。 司法正义的权威 , 不仅体现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公正判决上 , 也体现在每一个司法程序的执行过程之中 。 司法程序的执行如果能够做到严格、公正 , 便可以加深人们对司法正义的信赖 , 反之 , 如果司法程序的执行显得随意而混乱 , 便很难让人相信“程序正义”的存在 。 朱天顺确实是一名有罪之人 , 但即便是戴罪之身 , 其合法权利也不应受到肆意的践踏与侵害 。 一审判决未生效便送人进监狱 , 且不论在“实体上”是否有影响 , 其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 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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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并不知道 , 朱天顺对此事进行申诉是希望获得赔偿 , 还是只是为了争一口气 , 但不论其动机为何 , 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努力 , 都在客观上起到了纠正程序违法、修补司法漏洞的积极作用 。 法治的完善与健全 , 是整个社会的大事 , 从这一点上看 , 每个普通人都是朱天顺维权行动的受益者 。 这样一个小小的司法程序细节 , 或许看上去并不起眼 , 但是 , 司法体系的大厦 , 正是由千千万万个这样的微小细节所构成的 。 千里之堤 , 溃于蚁穴 , 司法工作者对于任何司法程序 , 都不能有半点含糊的心态 , 唯有将法治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之中 , 才能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 。

撰文/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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