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32万元巨额环境损害赔偿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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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32万元巨额环境损害赔偿案执结

本文标题: 5632万元巨额环境损害赔偿案执结

“5632万元只是数额,我们要看到背后的标本意义!”7月底,说起前不久执结的全国首例省政府作为原告诉企业的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卫兵感慨道:随着“泰有力”司法重拳依法治污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泰州生态防线将更加牢固,生态质量将进一步提升。

 5632万元巨额环境损害赔偿案执结

省政府作原告,获评全国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14年5月9日,安徽海德化工科技公司营销经理杨某非法将公司生产的102.44吨危废物废碱液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某处置。最终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先后造成靖江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案发后,倾倒废碱液体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20多人被判刑,但生态环境赔偿一时没有到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顾金才说。

去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明确省级政府和市地级政府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江苏省人民政府依照《方案》向事发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污染环境造成损失的复杂性、综合性、变动性,导致在损害结果的举证过程中遇到大量的专业性问题,庭审时专门约请包括东南大学教授吕锡武在内的3名专家出庭作证,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调研,运用相应的评价依据和评估方法,对环境损害进行初步量化估算。去年8月,法院一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去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被评为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全国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灿铃点评认为,案件判决进一步丰富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将有效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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