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热食品”应加强监管

  日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 , 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有媒体调查发现 , 除广西外 , 福建、四川等地也曾出台过类似规定 , 禁止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食用能够产生烟雾的物品 。

  “自热食品”最初是针对受大风、沙尘、雨雪、低温等不利气候影响不便使用明火或禁止使用明火的情况下 , 解决食用热食需求设计的 。 所谓“自热” , 其实是通过化学反应 , 释放出大量热量 , 将预加工好的食材加热 。 有实验表面 , 一些“自热食品”加热包遇水后在3秒到5秒钟内即升温 , 温度高达120℃以上 , 同时释放出大量蒸汽 , 如果这些蒸汽在密封的包装内 , 还可能引起爆炸 。

  不难看出 , “自热食品”的使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不仅在动车、高铁这类设计有烟雾报警装置的环境下使用 , 可能引发报警 , 影响到车辆安全运营 , 并且在操作不慎的情况下 , 还会对使用者和他人造成危害 , 如蒸汽灼伤等 , 在封闭空间和人群密集的环境中就更危险 。 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 , 动车、高铁禁止食用“自热食品”并无不妥 , 并且有必要将禁用延伸到其它的公共交通工具 。

  眼下 , 这种针对户外环境的特殊加热方式正在成为“懒人快餐”的消费热点 , 在网上乃至超市销售“自热食品”比较普遍 。 对待“自热食品” , 除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之外 , 也不能放任生产营销无序 。 在管理上对“自热食品”的用途与范围应予以严格限制 , 规定其只能在户外特殊环境下使用 。 (房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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