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有底线 发朋友圈骂人也会惹官司
近日 , 重庆男子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柳某照片 , 称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 , 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 。 法院经审理后 , 判决皮某删除朋友圈中的不当言论 , 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 同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 。 (《法制日报》8月5日)
因发朋友圈而惹上官司并败诉的事件并不多见 。 应该说 , 重庆这起发朋友圈辱骂他人被判赔偿和道歉的事例具有普法意义 。 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 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图片和言论理当慎重 , 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
与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不同 , 微信的私密性更强 , 一般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的信息 。 也就是说 , 微信属于私密空间内的闭环交流 , 非微信好友见不到朋友圈发布的内容 。 因此 , 一些人便想当然地把朋友圈作为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 。 殊不知 , 这同样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 , 甚至构成违法乃至犯罪 。
要知道 , 虽然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 , 但只要是将相关内容发布给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 , 就属于公开这些内容 。 接受的对象越多 , 相关内容的公开程度就越大 。 也就是说 , 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内容 , 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向具体的观众、听众发布相关内容并无本质区别 , 只不过是以网络交流方式取代了面对面的交流方式 。 特别是 , 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传播的迅捷性 , 通过网络发布相关内容更值得重视 。 譬如 , 虽然朋友圈可能只有几百人能看到 , 但相关内容被截屏后便可广为传播 , 因此 , 发朋友圈骂人的危害程度一点也不小 。
行为人发朋友圈辱骂他人 , 只是被判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 更有一些人通过微信、微博等造谣传谣 , 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 , 也受到了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制裁 。 近年来 , “不法分子乘坐面包车在学校门口抢小孩”的谣言几乎传遍全国 , 甚至每年都会重复上演 , 极大地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 。
对此 , 根据刑法规定 ,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 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 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 , 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 即便情节不太严重 , 社会危害性不大 , 行为人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 , 应受行政处罚 。 而通过朋友圈辱骂他人 , 显然构成侮辱 , 可处10日拘留 , 并处500元罚款 。
一些人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 , 往往认为网络世界没有约束 。 以致于将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当做了私家领地 , 口无遮拦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 想编造什么就编造什么 。 殊不知 , 网络并非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 , 而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工具 , 每一个网络账号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人 。 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 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 。
发朋友圈骂人被判败诉显然树立了一个标杆 , 即受众相对较少的朋友圈依然不是法外之地 , 发布不当内容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 这理应成为网民皆知的常识 , 在人人都持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的自媒体时代 , 通过网络发布有关内容理当谨言慎行 , 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 , 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
史洪举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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