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警方对 “井盖被抢,民警不立案”立案调查,民警处置妥当吗( 七 )

  岳屾山律师: “《刑法》的规定里 , 有一个聚众哄抢罪 , 但这个一般来讲的话是需要聚众 , 而且是得有人从中间来组织 , 然後张罗着大家一块去哄抢 。 哄抢的话等於说是无秩序的这种 , 就上去都给抢走了 , 一般的行为特徵确实还是需要说得现场是有人看管的 , 不 劝阻的情况下 , 然後大家进行哄抢 。 那抢劫的话就明显的就要使用暴力的这种方式来进行哄抢 。 还有一个就是盗窃 , 盗窃罪的话是说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 , 这种情况下 , 我们就说他的财务就堆在路边了 , 没人看管 , 这种情况下 , 财务是不是仍然属於是在财务所有人的控制之下 , 这个其实也是存在着争议的 。

  这个物品堆放在路边 , 那它还是一个有主物 , 那拿别人的有主物的这种行为 , 有可能是属於盗窃行为 , 也有可能构成侵占行为 , 所以说从这一点来讲的话 , 并不会排除说 , 这个里边存在着犯罪的可能性或者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 所以说公安机关在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 , 他应该做一些调查工作之後 , 再决定说这个事情构不构成犯罪 , 或者说构不构成一个治安案件 , 它是不是要来进行处理 。 如果说只是 当事人描述了之後 , 然後到现场勘察了之後 , 可能就因为涉及的人数更多 , 每人拿的东西又不多 , 他可能就直接来否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话 , 可能还是有一些不够严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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