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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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9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江苏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9月1日起施行

7月26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 9 月 1 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这是根据税法授权,江苏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又一地方税具体适用税额。《决定》实施后,将对促进江苏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2009 年至 2018 年,江苏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 454.0 亿元,年均征收 45.4 亿元。考虑到全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决定》按照税制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个别地区适用税额作相应调整。

全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以各地区(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分别适用 20 元 / 平方米、25 元 / 平方米、30 元 / 平方米、40 元 / 平方米、45 元 / 平方米等五档,平均税额为 34 元 / 平方米。其中,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 80% 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 5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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