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後竟靠保健品“救命”? “特效药”终无效( 四 )

  专卖店经营者:

  与死者没有购销合同关系

  对此 , 王玉辩称 , 罗钢所患疾病是恶性淋巴瘤的一种 , 此病是导致死亡的真正原因 , 而不是因为服用了保健产品 。 王玉表示 , 该公司的销售模式是直销模式 , 虽然罗钢姐弟成为经销商後在王玉的专卖店拿过货 , 但罗钢与王玉之间没有购销合同关系 , 王玉没有出售产品给罗钢 , 所以自己不是本案的侵权人 。

  法院经审理後认为 , 根据原告罗钢的家人主张的理由 , 本案应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的退还货款、三倍赔偿的责任 , 则系产品责任 , 因此 , 上述两项请求不属於本案的审理范围 。 而对於其余的诉讼请求 , 由於原告罗钢的家人在本案中没有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 , 证明王玉向罗钢销售了产品 , 也没有证据证明王玉向罗钢推荐了大剂量的服用量 , 以及因王玉的原因导致罗钢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 , 属於举证不能 。 於是 ,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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