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三人赶去旅馆责骂吸毒友人 "恨友不争"打伤店老板
正义网咸宁8月1日电(通讯员吴戈 黎小明)近日,由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荆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经查,2018年6月29日下午5时许,荆某、揭某、郜某某等人相聚吃野宵时,听到朋友景某某在某旅店吸毒,遂一同前往某旅店,以逐一查房的方式找到了景某某,并大声责备景某某不该吸毒 。
该旅店女老板文某闻声赶来,因不满其大声吵闹影响营业,遂要求荆某等人离开 。
此时,荆某等人“恨友不争”的火气被激起,文某被打耳光 。 文某的丈夫温某见状走过来怒斥荆某等人在旅店行凶,被荆某等人围住殴打,文某上前阻止也被打倒在地 。 温某随即操起一根塑料管奋力还击,温某的胞弟温某金闻讯后也赶来相助,荆某等人见势不妙连忙逃离现场 。 温氏兄弟紧紧追赶,在离旅店不远街道上,将荆某抓回该旅店等待公安民警处理 。
为把荆某带走,揭某、郜某某等人在附近一家五金店拿起一把菜刀、一把弯刀,又返回该旅店,要温氏兄弟放走荆某 。 双方对峙中,温某的右手被刀砍伤 。 经鉴定,温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文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级 。
另查,2019年2月1日深夜,荆某以自己被打为由,邀约揭某、郜某某等人强行进入居民邬某某家中,与邬某某的父、母、兄发生争执,并用木棍将邬某某家中的冰箱、彩电、洗衣机等砸毁,邬某某的母亲、哥哥上前阻止打砸时受伤 。 经鉴定,邬某某家中被损毁财物价值共4383元,邬某某的母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级,邬某某的哥哥损失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荆某、揭某、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 鉴于荆某、揭某、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揭某、郜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荆某已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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