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莉”变“大妈”系营销( 四 )

  针对此事 , 有律师表示 , 因直播的特殊性与多样性 , 该起事件中主播是否涉嫌违法尚有争议 。

  首先 , 对於直播中观众“打赏”主播的性质而言 , 应属民法意义上的一种赠与关系 , 且这种赠与通常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与义务的 , 观众可以因主播的容貌或是才艺等多个方面进行这种“打赏” 。 同时 , 在直播中使用P图软体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 , 因P图软体的可识别性 , 观众应当意识到主播的容貌或声音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 。 因此 , 若观众後续发现“被打赏”主播的容貌或声音等与真实情况不符或可视为一种“商业风险” , 在此种情况下观众很难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对主播的“打赏” 。

  其次 ,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 若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向观众承诺过或以其他方式使得观众足以相信其容貌或声音等与真实情况相符 , 则观众此时对其作出的打赏可定性为观众因受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身财产 , 且该错误认识与处分财产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这种情况下 , 主播的“P图”行为可视为一种欺诈 , 观众则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 以主播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对其的赠与并要求其返还“赏金” 。 此外 , 若主播“骗取”的金额过大达到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的 , 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或承担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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