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呼格案真凶":不予确认比错认真凶重要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人民快评:不予确认 , 比错认真凶更重要)

  7月30日 , 一直以来被打上“呼格案真凶”标签的罪犯赵志红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 尽管这一判决和执行结果受到社会广泛认同 , 但最高法关于“不确认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的复核裁定 , 依然引起舆论不小的争议 。

  被告人主动供述口供 , 却没有被认定为犯罪事实 , 这样的结果让不少人直呼“看不懂” 。 事实上 , 赵志红案中最高法在第一、二审裁判认定的21起犯罪事实中 , 总共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 。 究其原因 , 在于被告人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 , 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其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 。 必须认识到 , 任何一起案件中 , 口供都是判处案件的重要依据 , 却不是证据体系的唯一内容 。 换言之 , 有没有罪 , 不完全取决于“有没有说” , 而要依据完整的证据链条 。 只有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 , 达到“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 才能依法判定有罪 。

  实际上 , “呼格案”的再审改判 , 原因是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 , 而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不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 , 同样也是因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 并不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 。 从这点来看 , “不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和“改判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的裁定、判决 , 遵循的都是“疑罪从无”的同一个逻辑 , 都是法治精神在司法案件中的具体体现 , 都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 , 彰显的都是法治的进步 。

  必须承认 , 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令人痛恨 , 备受委屈的冤假错案令人同情 。 缘于此 , 一时间产生“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绪可以理解 。 但是 , 这种情感宣泄、两极观点 , 绝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 事实上 , 越是惩恶扬善 , 越是避免悲剧 , 越需要呼唤法治、认可法治 。 可以说 , 无论是赵志红案的裁定 , 还是呼格案的改判 , 既是慎重认真的 , 也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 。 呼唤法治的前提是尊重法治、尊重事实 , 任何案件都绝不能含糊 , 也绝不能例外 。

  近年来 , 从顾雏军案到呼格案 , 从昆山反杀案到赵志红案 , 一个个典型案例的进展 , 折射出一部中国法治的进步史 。 对每个公民来说 , 这是持续的法制教育课;对司法机关而言 , 这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有益提醒 。 让法治深入人心 , 需要的恰恰正是社会各界的一次次讨论、一场场普及、一点点进步 。 这是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方向 , 也是涵养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氛围的必由之路 。

  赵志红案的审判复核程序已经划上句号 。 尽管呼格案的真凶尚未水落石出 , 但是我们从中感受到的仍然是法治的力量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我们才能在每一起案件中触摸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力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