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走私95只活体珍贵动物入境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制网讯 采访人员蔡岩红 采访人员7月29日从天津海关获悉 , 该关查办的近年来最大一起走私珍贵动物案件宣判 , 涉案男子李某因走私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蟒、巨蜥 ,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平原巨蜥共计95条 , 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

  据天津海关介绍 , 2018年3月 , 李某乘坐航班由台湾出发抵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 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 天津海关工作人员在对李某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时 , 发现行李箱中藏匿活体动物 。 经鉴定 , 李某走私的动物为蟒59条、平原巨蜥30条、巨蜥6条 。 其中 , 蟒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 , 平原巨蜥和巨蜥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蟒和巨蜥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 平原巨蜥非我国原产动物 , 根据规定 , 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后李某被抓获归案 。

  该案是天津海关近年来查办的最大一起走私活体珍贵动物入境案件 , 涉案动物珍贵等级之高、数量之大 , 在全国范围内也比较罕见 。 法院判决认为 , 李某明知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仍携带入境 , 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 , 应依法予以惩处 。

  一切自然物种及群落的繁衍生息都与所在地域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 且与该自然环境相互作用 , 成为和谐共生的整体 。 走私珍贵、濒危动物改变了动物的生存环境 , 也破坏了自然环境相关的动植物群落的构成 。 海关打击走私珍贵、濒危动物不仅在于保护动物 , 更在于保护与动物有关的自然环境 。 2019年上半年 , 天津海关各类监管现场共查获濒危物种112、其制品243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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