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产检生下畸形儿:医院称符合诊疗规范,父亲拒带回家( 十 )

院方称 , 检查前医院与孕妇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 明确告知了产前超声检查的局限性 , 履行了告知义务 。 报告中的说明对局限性进行了进一步告知:本次超声主要检查报告中“超声描述”的内容 , 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本次超声检查范围内 。 胎儿的相关畸形结构均不在报告描述中 。

在德阳市医院 , 吴女士还做了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 。

在1月20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临床报告单》显示 , 21三体、18三体和13三体为“低风险 。 ”报告中提示“如果检测为低风险 , 则说明胎儿发生这种先天异常的风险很低 , 但是不能完全排除该种先天异常以及其他异常的可能性 。 ”

德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已介入并积极协调医患双方进行沟通 , 详细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定途径 。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协商 , 没有达成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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