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石头绊倒摔伤 车主状告公路养护部门获赔20余万

  楚天都市报讯(采访人员张理晶)男子邹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石头绊倒摔伤 , 被鉴定为伤残十级 。 为索赔医药费 , 邹某将公路养护部门告上法院 。 法院一审认为 , 破损路面及路面搁置的两块大石是造成邹某受伤的根本原因 , 判公路养护部门承担七成责任 , 赔偿20余万 。 公路养护部门提起上诉 , 近日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家住武汉新洲区的邹某是一名氧割工人 。 2017年4月18日晚8时许 , 邹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 。 在行驶至新洲区某路段时 , 邹某没有看清路面摆放的石块 , 直接驾车撞了上去 , 倒地受伤昏迷 。

  随后 , 邹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8天 , 共花费医疗费用18万余元 。 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

  事后 , 交警部门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勘查 。 发现该机动车道有一段长4.3米、宽2.2米的严重破损路面 , 破损路面上有两块直径约40厘米的石块 , 影响车辆通行 , 而且事故路段没有路灯 。

  随后 , 邹某一纸诉状将公路养护部门告上了法院 , 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

  在一审中 , 法院查看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 法院认为 , 事发地点路面破损 , 存在明显道路管理维护缺陷 , 道路养护部门也未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 , 导致邹某驾驶摩托车时受伤 。

  根据交通法规定 ,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法院应予支持 。 同时 , 交通法规定 , 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 。

  在本案中 , 邹某骑车与石块相撞导致受伤 , 破损路面及路面搁置的两块大石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 邹某夜间行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次要原因 。 因此 , 法院酌定邹某承担事故的三成责任 , 公路养护部门承担七成责任 。 一审判决公路养护部门赔偿23万余元 。 公路养护部门认为 , 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缺乏证据 , 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

  近日 , 武汉中院二审开庭 。 中院审理认为 , 事发后 , 根据涉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 , 可以证明该路段破损严重 , 存在明显道路管理维护缺陷 , 影响通行车辆及人员的安全 , 故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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