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前提是不得恶意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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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7月27日电 对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回应称 , 个人破产制度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 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

  近日 , 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 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 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 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 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

  提出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考虑是什么?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在答采访人员问时表示 , 随着市场经济活动不断深入 , 民营企业、创业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 , 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 , 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 。

  此外 , 受银行风险偏好变化、居民投资消费观念转变、金融服务可及性提高等因素影响 , 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的自然人债务迅速累积 , 居民部门债务水平不断攀升 。 由于缺乏合理免责机制 , 自然人债务问题导致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 。

  上述负责人表示 , 这些问题需在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 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 需要强调两点:首先 , 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 , 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 , 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 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

  其次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 , 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 , 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

  上述负责人表指出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支撑 。 一方面可更好地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预警 , 另一方面有助于强化对企业、个人的综合信用评价 , 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对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的约束惩戒机制 , 进而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实经营 , 形成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大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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