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能否投资非金融业务?央行给出答案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6日电 据央行官网消息,日前,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金融控股公司能否投资非金融业务备受关注,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
《办法》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 。 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办法》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 。 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 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 。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 。
《办法》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 。 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 。 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 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 。 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 。 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 。
《办法》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 。 合理设置过渡期 。 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在回应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时指出,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 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 。 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
谈到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手段和措施,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 。 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还指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 。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 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 。 相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对金融市场而言,出台《办法》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 。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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