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成本”

打官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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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红(法学博士)

在一条有关法院系统如何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会议新闻的评论区 , 笔者注意到一些网友的留言 。 有网友认为 , 现在办一件“小案件” , 都得消耗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 “打官司成本太高 , 大家上有老下有小的 , 都要等着吃饭 , 没时间耗下去 , 希望能够简化法庭程序 。 ”有的网友建议 , “应当多设立简易法庭 。 并且因为有不少当事人采取自诉的方式 , 但大多数人对法律流程一窍不通 , 因此应提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不能靠当事人自己猜!”

相信这些都是真正打过官司的当事人的切身体会和感受 , 再看法官们对此的反应 , 发现他们也是满腹委屈 。 再小的案子 , 程序也一步都不能少 , 从立案到最后做出判决 , 整个流程下来 , 都需要消耗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 法院不可能像其他行业那样提供“立等可取”的服务 。 每个当事人都希望法官能先办快审自己的案子 , 但法官手头待审的案件并不只有你这一件 , 那些打算走司法程序的当事人 , 必须做好“慢慢来”的心理准备 。

事实上 , 自从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 , 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日增 , 再加上员额制改革 , 能审案的法官人数实际上减少了 。 承办案件的法官们即便有三头六臂 , 在工作日里开足马力全部安排开庭 , 往往也穷于应付 , 写判决书只能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 而“审限内结案”的要求 , 又使法官们不敢怠慢 , 自觉加班已成为许多法官的常态 , 加之终身追责紧箍咒的约束 , 使法官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

然而 , 司法体制改革不应只是法院系统关起门来“自改革” , 而应多倾听来自社会各界尤其是诉讼当事人的声音 。 比如上述网友对多设立简易法庭、简化法庭程序的呼吁 , 虽然不够全面 , 也不那么专业 , 却可能反映了当下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真问题 。

一个人要下决心走上法庭去维权或解纷 , 肯定已经进行过许多庭外的努力 。 比如在决定离婚之前 , 为了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 夫妻双方思前想后 , 一定有过无数次冲突、忍让、妥协、退让 , 离婚是在各种权衡之后的无奈选择 。 在债务纠纷中 , 债权人可能试过很多招数 , 催讨过很多次 , 可能去债务人家堵过门 , 可债务人就是东躲西藏赖账不还 。 债权人在焦虑与不安中度过无数个不眠之夜后 , 迫不得已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 。

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员工 , 签订用工合同时 , 不敢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示异议 , 在无数次讨要血汗钱无果后 , 只得求助于法院 , 希望司法能为他们提供救济 。 市民用省吃俭用的积蓄买了房子 , 却遭遇无良开发商的“一房多卖” , 在有家难回的情况下 , 只好到法院去讨说法……几乎每个走上法庭的当事人 , 都源于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不得已 ,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 , 无论输赢 , 都希望官司能早日有个了结 。 案件拖延带来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 , 无疑会加剧当事人内心的焦虑 , 使本已毫无品质可言的生活变得更糟 。

培根说 , “《圣经》上曾说:‘诉讼是一枚苦果子 。 ’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给这枚苦果染上了酸味 。 ”不得已而经历的诉讼 , 已经使当事人不堪其苦 , 久拖不决的诉讼消耗掉人们更多的时间与精力 , 让人不胜其烦 。 探求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 网友的吁求不能不加以重视 。

中国古代有过对审判效率问题的讨论 。 南宋思想家、理学集大成者朱熹主张“明谨用刑而不留狱” , 他对南宋时期审判效率低下的状况很不以为然 , 认为当时处理案件 , 不论大小 , 稍有疑虑就要逐级上报审批 , “奏案一上 , 动涉年岁” , 有一些小案件 , 即便“罪状明白 , 初无可疑” , 最终也会“凡经二年有半” , 致使当事人苦不堪言 。 他建议在中央设置专门的机构 , “严立程限” , 把各地案件“依先后资次 , 排日结绝” , 使“轻者早得决遣释放 , 重者不至仓卒枉滥” 。 朱熹提出的解决之道 , 颇有现代司法程序的意味 。

今天 , 司法制度针对“拖延不决的诉讼”“留狱”规定了多种解决对策 , 各类诉讼法中规定的“审限”即为此而设 。 法院系统内部经常进行审限内结案率的排名考核 ,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并非阙如 , 只是数量上似乎还不够多 。 司法实践中 , 确实有些法官责任心不强 , 不能急当事人之所急 , 即便有各种考核压力 , 仍然拖拖拉拉 , 将一些简单案件办成“长期未结案件” , 不仅增加了当事人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 遭致不满与投诉 , 也会影响法官的声誉 , 令司法公信力遭受质疑 。

在所有纠纷解决机制中 , 诉讼的成本应该是最高的 , 只要打上官司 , 就得按“程序”一步一步打下去 , 需要当事人搭上相应的时间和精力 。 网友提出的“简化庭审程序”的建议 , 其实这些程序设置的目的 , 在于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 , 而为了公正 , 法庭上的程序恰恰一步都不能少 。 有经验、负责任的法官 , 一般会劝当事人寻求别的解决纠纷途径 , 比如协商、调解、仲裁 , 而把诉讼作为最后的选择 。 我们说司法乃社会正义之最后一道防线 , 这也是理由之一 。

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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