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医院原院长李灼日受贿案一审被判10年罚金90万元

  新华社海口7月26日电(采访人员刘邓)海南省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副厅级)李灼日受贿570多万元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一审判决李灼日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剥夺政治权利2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至2017年期间 , 被告人李灼日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担任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在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工程项目发包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刘某华等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刘某华、陈某国、冯某、杨某、王某娥等人的好处费230万元人民币、56万美元 , 上述款项折合人民币共计573.9393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李灼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39393元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且数额特别巨大 , 应依法惩处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名成立 。 李灼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且当庭自愿认罪 , 并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李灼日退缴的涉案款人民币476万元 , 其中人民币4739393元系赃款 , 应依法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剩余人民币20607元折抵罚金 , 上缴国库 。 其亲属前期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0万元 , 依法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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