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闯红灯撞死老人如何定责需慎重
近日 , 苏州一辆救护车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 , 随后闯红灯转弯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 , 致使60多岁的车主身亡 。 救护车司机称 , 120属于特殊车辆 , 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 , 而死者家属指出救护车没有缓行 , 也没有拉警报 , 且伤者伤情不重 , 不算紧急任务 。 目前 , 事故正在处理中 。 (7月25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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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在运送病人途中发生的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 其本意是为了争取时间抢救病患 。 因而 , 从法律上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豁免 , 或者赋予其相应“特权”并无不妥 。 但现实中 , 难免会发生特殊车辆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 。 此时 , 如何准确划定各方责任 , 就显得尤为重要 , 理当慎重而为 。
赋予救护车、警车等特殊车辆在特殊时期的优先通行权是各国的通例 。 这是抢救生命、处置警情、抢险救灾的现实需要 , 也被公众理解和支持 。 对此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 , 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 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 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 非执行紧急任务时 , 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 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
由上可知 , 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 , 在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 享有优先通行权 。 实践中 , 此类特殊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下的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 通常享有不被罚款、扣分的“照顾” 。 或者说 , 其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 。
一般来说 , 划定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大小的主要参照在于引发事故的原因 , 哪方的行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和引发力较大 , 哪方就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 即通过比较事故双方的行为 , 谁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 , 谁的责任就大 。
具体到特殊车辆在优先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 也应以此为参照 。 如前所述 , 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 , 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 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优先通行 。 那么 , 当特殊车辆在闯红灯、逆行前已经鸣警笛、亮警灯较长时间的话 , 足以引起其他车辆或行人注意 , 后者显然应避让 , 特殊车辆驾驶员也有理由相信后者已经高度注意或避让 。 在此情况下 ,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 特殊车辆承担的事故责任显然要小很多 。
如果特殊车辆的驾驶员在逆行、闯红灯时 , 既没有鸣警笛、亮警灯 , 又行驶较快、观察不周的话 , 即便的确在抢救危重病人 , 执行紧急任务 , 也可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 , 未提前预警 , 未确保安全 。 一旦发生事故 , 便极有可能承担较大的责任 。
当然 , 在此次事故中 , 悲剧已经发生 , 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大小 , 既关乎到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 也关乎到社会公众对特殊车辆优先通行权的监督和关注 。 因而 , 相关部门需敢于担当 , 保持客观中立 , 不因特殊车辆的“特殊”而放纵 , 也不因悲剧已经发生而“迁就” 。 进而 , 不偏不倚、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划定事故责任 , 维护涉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 并形成警示和教育效应 。
(燕赵都市报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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