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员工开走老板车,出了车祸谁负责?

  长沙晚报7月24日讯(全媒体采访人员朱炎皇 通讯员 刘笑贫 实习生 陈凤)醉酒的刘杰私自开走了老板的面包车 , 发生车祸 。 责任谁来担?今日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

  李云在长沙县经营一家物流公司 , 刘杰是该公司的搬运工 。 因业务需要 , 李云购买了一辆面包车 , 并为该车在B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

  2018年10月21日 , 李云将面包车停在仓库外的空地上 , 没有拔车钥匙 。 李云解释说:“因为经常要出车 , 所以钥匙放在车上了 。 ”

  当晚 , 刘杰在宿舍与同事喝了酒 , 朋友来电约他出去玩 。 刘杰说:“我赶着去雨花区见朋友 , 手机没电不能打车 , 看到面包车钥匙在车上 。 ”他明知自己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 , 私自将面包车开走 。

  几分钟后 , 当刘杰驾驶面包车沿长沙县黄花镇黄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时 , 与史某驾驶的小车相撞 , 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 经交警部门认定 , 面包车负全责 。

  史某的小车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 。 经审核确认 , 史某车辆的损失为1.5万元 。 A保险公司支付了该笔修理费用 。 之后 , A保险公司与史某签订商业险权益转让书 , 史某同意将已取得赔款的权益转让给该保险公司 。

  A保险公司认为 , 刘杰作为侵权者 , 应当负责;李云作为车辆所有者 , 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到注意义务 , 应当负责;B保险公司应当担责 。 A保险公司遂将刘杰、李云、B保险公司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 , 要求各被告赔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 。

  法院认为 , 被告刘杰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醉酒驾驶 , 造成小车损失 , 被告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 。 因此 , 法院对于原告的B保险公司应担责的主张不予认可 。 被告刘杰未经车辆所有人允许 , 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李云作为机动车所有人 , 对于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 事故发生前 , 该车停放于开放的场地上 , 且车钥匙留于车上并未拔出 , 客观上他人可以较为轻易地开走车辆 , 存在安全隐患 , 被告李云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保管未尽到必要的责任 , 具有过错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 , 被告刘杰承担原告损失的80%即12000元 , 被告李云承担原告损失的20%即3000元 。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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