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老赖”领刑9个月

  法制网讯 采访人员刘中全 通讯员徐丹琦吉林省一名“老赖”欠钱不还 , 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执行判决 , 最终这名“老赖”领刑9个月 。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吉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 , 双方于2018年1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赵某债款本金20万元 , 利息6万元 , 合计26万元 。 此款于2018年3月15日履行5万元 , 余款21万元于2018年7月15日履行 。 该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2日生效以后 , 刘某某并未履行 。

  经申请立案执行后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某、吉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刘某某履行指定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 其一直未能履行 。 后因拒不申报财产 , 亦不执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 , 法官依法作出对刘某某拘留15日的执行决定 。

  执行过程中 , 刘某某账户多笔钱款汇入 , 但其均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 亦未履行指定义务 , 且未经法院许可将被冻结账户内资金用于消费 。 故执行法官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

  经开庭审理 , 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有能力执行情况下 , 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 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 , 法院予以支持 。

  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卡内存入资金后 , 未经法院批准 , 私自取出存款用于个人消费 , 有能力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拒不执行 , 导致被害人权益受到损失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 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 有悔罪表现 , 系初犯 , 可酌定从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规定 ,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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