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台规范性文件 打击虐待遗弃老人等不孝行为
多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打击虐待遗弃老人等不孝行为
刚柔并济修理子女不孝
● 在我国 , 赡养老人既是子女的道德责任 , 也是子女的法律责任 。 一些子女遗弃老人的背后 , 反映了道德调整的失灵 , 此时法律必须及时补位 , 对遗弃老人的行为进行制裁、惩戒
● 2018年以来 , 已经有江西、贵州、河南、陕西等地发布规范性文件 , 治理虐待遗弃老人等不孝行为
● 解决子女遗弃老人问题 , 既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 如制定养老保险法、社会救济法、老年监护法等 , 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体系化支持 , 同时国家也亟需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 , 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 解除他们的养老之忧
□ 本报采访人员 陈磊
自陕西省旬阳县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之后 , 关于子女遗弃老人的话题持续引起社会关注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梳理公开信息发现 , 针对子女对老人进行遗弃的行为 , 近年来已有多起案件被公布 , 遗弃情形严重者甚至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
与此同时 , 2018年以来 , 已经有江西、贵州、河南、陕西等地发布规范性文件 , 治理虐待遗弃老人等违法行为 。
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人员采访的专家称 , 在我国 , 赡养老人既是子女的道德责任 , 也是子女的法律责任 。 一些子女遗弃老人的背后 , 反映了道德调整的失灵 , 此时法律必须及时补位 , 对遗弃老人的行为进行制裁、惩戒 。
专家认为 , 解决子女遗弃老人问题 , 既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 比如亟需制定养老保险法、社会救济法、老年监护法等 , 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体系化支持 , 同时国家也亟需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 , 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 解除他们的养老之忧 。
遗弃老人时有发生
依法惩戒收效甚微
近日 , 陕西省旬阳县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 , 对“子女对父母老人进行歧视、侮辱、打骂、伤害甚至虐待、遗弃等严重失德违法情形的”等6种情形进行治理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 , 因遗弃老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子并不少见 。
例如 , 今年6月底 , 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局对当地居民刘某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 原因在于他遗弃了自己年迈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 。
6月16日 , 刘某驾车带母亲从岳西县城回老家红旗村 , 路过红旗村村委会时 , 想找村委会成员帮忙出面联系其几个姊妹协调解决赡养母亲一事 。
然而 , 在事情尚未解决时 , 刘某将母亲丢在村委会后独自离开 。 刘某的母亲年迈体弱且大小便失禁 , 由相关部门安置在一家养老中心 。
民警通过电话告知其法律后果 , 刘某于次日返回家中 , 警方依法对其进行传唤 , 刘某到案后对遗弃母亲一事供认不讳 。
由于刘某的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 岳西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
同样是在6月 , 山东省日照市一名男子则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 , 缓刑6个月 。
袁某共育有三子三女 。 2018年3月 , 袁某摔倒受伤后瘫痪 , 由次子和三子轮流赡养 。 同年8月 , 长子辛某明开始负责照顾母亲 , 但他的做法是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锁在家中 。
袁某在长子家住了20多天后 , 身上出现寄生虫 , 亲属发现后报警 。 老人被送到卫生院接受诊治 。 随后 , 辛某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同年10月 , 袁某出院后去世 。
6月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辛某明对其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未尽合理照料义务 , 致使其母亲病情恶化 , 情节恶劣 , 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 应追究刑事责任 。 法院依法判决辛某明犯遗弃罪 , 判处拘役6个月 , 缓刑6个月 。
7月22日上午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遗弃老人”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 , 2013年以来总计搜索到203份判决书 , 其中刑事案件判决书两份 。
天津财经大学中国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侯欣一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 , 从法律层面观察 , 在现实生活中 , 因遗弃老人被判处刑罚的人并不太多 , 但这些案例也显示 , 对于触犯刑法的行为予以严惩 , 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
在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运慧看来 , 实践中 , 遗弃老人现象时有发生 , 但并不能说明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 毕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 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都得到了改善 。
王运慧对《法制日报》采访人员称 , 遗弃老人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一方面是因为在老龄化背景下 , 赡养老人成为一个显性问题;另一方面也是老年人突破“畏讼”心理 , 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 。
道德失灵法律补位
多地发文治理不孝
在旬阳县发布的《关于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中 , 多部法律的条文被援引 , 作为法律依据 。
例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从虐待、遗弃老人的行政责任方面予以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 情节恶劣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从虐待、遗弃老人的刑事责任方面予以规定 。
旬阳县有关部门发现 , 实践中 , 针对不孝行为 , 道德评议有点软 , 说服教育不管用 , 行政举措难奏效 。 特别是今年上半年以来 , 旬阳县发生忤逆不孝事件20多起 。
“一些子女因不积极履行赡养人义务而导致一些老年人生活有困难、住房不安全 , 败坏社会风气 , 严重影响全县脱贫攻坚顺利推进 。 ”旬阳县有关部门认为 。
7月17日 , 旬阳县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 。
实际上 , 发布类似通告的地方不止旬阳县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2018年以来 , 已经有江西、贵州、河南、陕西等地发布规范性文件 , 治理虐待遗弃老人等不孝行为 。
2018年4月 , 江西省上犹县发布《关于依法治理不孝行为工作的公告》 , 开展专项行动 , 治理不赡养老人等行为 。 公告中明确称 , 虐待、遗弃老人 , 将受到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 , 将面临刑事处罚 。
同月 , 贵州省习水县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不赡养老人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通告》称 , 对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 , 将依法快速办案、审理、结案 , 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理 。
2018年11月 , 河南省栾川县发布《关于严厉打击虐待遗弃老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称 , 对于虐待被赡养人或者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行为人 , 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 , 情节恶劣 , 涉嫌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的 ,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此外 , 在2018年 , 江西省丰城市、瑞金市、宜春市袁州区 , 贵州省三穗县、余庆县等地也发布了类似通告 。
侯欣一认为 , 这些地区发布这样的政策 , 说明这种现象在当地还较为普遍 , 而观察这些地方 , 可以看出是处于比较贫穷的地区 , 也就是养老问题可能比较严重的地区 。
在侯欣一看来 , 这种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扶贫攻坚工作的开展 , 此外 , 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 ,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 国家在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子女应承担起家庭赡养责任 。
王运慧认为 , 赡养老人是每个人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 在传统观念中更多强调道德层面的义务 , 但是当道德调整失灵时 , 法律就必须及时补位 , 多地依法出台规范性文件治理不孝行为 , 正是法律补位的体现 , 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戒遗弃老人这种不法行为 。
弘扬孝德培育家风
完善养老法律体系
实践中 , 各地法院已经判决了多起遗弃案件 , 多名被告人因犯遗弃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 但为何仍不能禁绝遗弃老人现象的发生?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认为 , 遗弃老人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的行为 , 但由于涉及家庭亲情 , 老人一般不愿意追究子女的法律责任 , 所以有时法律不好介入 。
在支振锋看来 , 现代社会赡养老人的成本一直在提高 , 医疗费用也大大增加了赡养支出 , 特别是在农村 , 青壮年外出打工 , 谋生活、讨活路 , 客观上也导致赡养父母更加困难 。
王运慧认为 , 这也和我们的法律规定与道德建构有关系 , 一方面 , 目前出台的涉老法律法规大多缺乏操作性和具体性;另一方面 , 道德建构没有相应跟进 , 尤其是家风培养和孝德行为规范缺失 。
“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为例 , 其中很多规定是柔性条款和事后救济 , 操作性和前置性不强 。 如其中规定的‘精神赡养’条款 , 就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再比如赡养老人义务缺乏精确的事前条款 , 老人被遗弃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是让扶养义务人受到了惩罚 , 老人之前的赡养过程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 而且由于赡养义务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监督措施 , 子女们容易找到推脱理由 , 钻法律空子 。 ”王运慧说 。
对于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 , 支振锋建议 , 一方面要依法打击遗弃老人行为;另一方面则是积极推动国家和家庭担负起养老责任 。
支振锋说:“在现代社会 , 养老既是子女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 , 也是国家的责任和法律义务 。 要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 , 提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水平 , 增强医疗的可获得性 , 综合施策 , 方能彻底解决问题 。 ”
在王运慧看来 , 要想有效解决遗弃老人问题 , 必须将赡养老年人问题法治化 。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 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外 , 还亟需制定养老保险法、社会救济法、老年监护法等 , 从而形成一套互相支撑的养老法律体系 , 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前置性 , 有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执行和防患于未然 。
王运慧认为 , 其次要保证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适用 , 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中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 不和稀泥 , 不走形式 , 让老年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 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让违法者无颜立足 , 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
“最后 , 法律的实施要与社会制度相结合 , 赡养老人问题可以与公民征信系统挂钩、与公务人员的德操考核升迁任职接轨以及对企业员工社会责任的评价等 , 多措并举 , 形成制度合力 , 促进全民对养老法律法规的遵守 。 ”王运慧说 。
王运慧还补充说 , 要用法治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推动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风气蔚然成风 , 让每个人都牢牢记住“谨身节用 , 以养父母”的基本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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